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0939/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事由是遠在2006 年7 月18 日司法常務官陳爵先生頒下命令,令原告人由當日起28 天內要送達一份補充誓章,但原告人則於9 月18 日才送達及存檔該份誓章。當日有另外一個命令,亦令原告人在28 天內,即2006 年12 月4 日要他將八份文件的中文譯本送達,但原告人在2007 年5 月15 日才送達。後果是否等如法庭應該剔除這些文件呢?但根據法例,並不是的。理由很簡單,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 號命令第2 段是如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