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 訴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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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76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7年第1761號 ________
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1日 判決書日期:2008年7月17日 判決書 1.余(原告人)於2007年8月24日向醫院管理局展開訴訟,指香港眼科醫院須就他聲稱的左眼損害,負賠償責任。醫管局遂成為被告人。按醫管局的申請,並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本席於本年3月3日將余的申索陳述書剔除及將訴訟撤銷;並令其支付訟費。現余申請上訴許可。余曾申請法律援助但被拒,現在依然親身應訊。 2.連同今次申請的傳票,余還提交了以下文件*:
3.余同時以書面提出要求:
4.明顯地,以上的要求中,首要而唯一可以於今次聆訊中處理的,是余的上訴許可申請。 原則 5.要批准上訴許可,法庭須滿意所擬上訴並非毫無實際的成功前景;又或是案件涉及需要由上訴法院澄清的問題:見英國案例Smith v Cosworth Casting Processes Ltd [1997] 1 WLR 1538和香港案例Ma Bik Yung v Ko Chuen, HCMP 4303/1999。 分析 6.余指醫院的診斷和用藥方面疏忽(失責) 及延誤診治,令他身受多項永久性傷害,故索償港幣1,000,000元連利息及訟費。本席是考慮了余指醫院疏忽的詳情(見判決書第7至9段),包括指醫院官僚主義,及指醫院診斷和用藥不善。其中本席已表示余指醫院診斷和用藥不善,基於申索陳述書內容,本席未必否定指控可構成合理訴因。但本席須考慮其他可令訴訟被剔除的理據(見判決書第10段) 。這些包括他:
7.余現在指存檔上述文件,只是程序先後和技術問題。本席明白,如果只是漏存或逾期存檔這些文件,原告人也可向法庭申請補存;法庭亦可命令原告人補存。又如果只是指稱模糊,或欠缺細節,法庭亦可應被告人要求,命令原告人提供進一步及更佳的細節。又如果只是申索陳述書某部份抵觸有關原則,法庭大可將有問題的部份剔除。 8.但本席考慮的不止於此,而是就着訴因並非一般疏忽,而是醫療疏忽;余是如何和基於甚麼提出他的指稱和申索,及如何在他的回應和陳詞中表示其立塲,極其重要(見判決書第11至14段)。基於這些考慮,本席才總結:如此這般的申索,實在欠缺邏輯、基礎和理據。醫管局根本無從因應余的指稱和申索作出答辯,跟他有效和有意義地對薄。這樣的申索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據(見判決書第16段) 。 9.再看余在提出本申請之同時提交之文件的内容;現在又指索償超出港幣1,000,000元;並提出將案件轉往高等法院的要求,只再印證本席上述的觀察。 10.本席是清楚有關剔除申索陳述書和撤銷訴訟的原則和標準(見判決書第2及17段) 下作出決定。本席不認為余所擬上訴有實際的成功前景。 命令 11.本席撤銷此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余須繳付予醫管局因本申請引起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訟費,則由聆案官釐定。與訟方如非在今天起計14天內要求就訟費進行聆訊,此訟費命令將自動作實。
出席人士: 原告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律師Miss Yeung Pui Ki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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