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72/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男子,林肇江,……,(以下稱為“上訴人”)被控於2007 年7 月31 日上午8 時35 分於偉業街33 號德福花園D 座外垃圾收集站,允許黃明川在道路上使用展示登記號碼EX7864的特別用途車輛,而當時該人對該車輛的使用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違反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第 4(1) 條及第 4(2) 條;[於2008 年1 月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席前被判罪名成立,現判決被告人須就上述罪行繳付罰款1,200 元及停牌駕駛所有車輛牌照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