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光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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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9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9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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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光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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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6月27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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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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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本案並不是一般普遍的盜竊案,案發當日早上11時左右,有一名尼日利亞商人在他投宿的旅店醒來,見到與他同宿在同一旅館房間的上訴人當時在房內,該名商人跟著到浴室沐浴,把手機放在床上,沐浴完後發覺床上的手機不見了,上訴人亦離開了房間,該名商人於是向旅館負責人投訴,便外出辦事。

3.該名商人回旅館後,見到上訴人,便要求上訴人交出手機,當時上訴人立時道歉並把手機交出。這點可以反映出上訴人是有悔意的,而且該名商人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4.上訴人現年42歲,曾有犯事紀錄,由於過往的犯事紀錄皆與危險藥物有關,在判刑前,裁判法官取得戒毒所報告,報告指上訴人並不須要入戒毒所。

5.裁判法官考慮這類盜竊案時,認為是屬於扒竊罪,亦考慮到本案發生在酒店房間內,該受害人是一名旅客,所以會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故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減至8個月。

6.在上訴聆訊時,林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上訴,指出裁判法官所採取的刑罰是明顯過重,因本案並不能跟扒竊案相比。

7.黃大律師代表答辯人亦很公正地提及另一案件:HCMA 529/2003。該案的被告人在貨車的椅凳上取走了手提電話,在逃走時被捕,被告人被判10個月監禁。上訴時,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考慮了其他案例後,認為刑罰是明顯過重,判刑起點應為6 個月監禁,在⅓扣減後,改判該名被告人4個月監禁。

8.本席感謝黃大律師很公正地呈遞該案例,本席亦同意本案跟該案例的事實很相似,因此認為本案的判刑起點應為6個月監禁,扣減上訴人認罪的⅓刑罰後,上訴人應入獄4個月。

9.本席亦留意到上訴人是有悔意,他事後立刻歸還失物給事主,上訴人雖然過往有刑事紀錄,但只是與毒品有關,今次是第一次犯不誠實的罪行。

10.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判處上訴人8個月監禁的刑罰被撤銷,改為入獄4 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程明裕律師行轉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