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ing Holdings Ltd 訴 Chan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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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40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 LDPD 2008年第400宗 ----------------------
---------------------- 主審 : 盧偉光審裁處成員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31日 頒下覆核判決書日期 : 2008年8月15日 ---------------------- 覆 核 判 決 書 ---------------------- 1.答辯人於2008年7月21日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本席覆核2008年7月8日的判決。答辯人於覆核聆訊時澄清,他實際要求本席於覆核後裁定 (i) 本案處所從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日的中間收益應改變評定為原租約的每月租金金額,即每月36,000元,及 (ii) 改變原判決的訟費命令,即申請人須付答辯人的訟費。 2.答辯人於他的申請的確認書,列出以下幾點,支持他的申請:——
3.申請人由律師代表出席覆核聆訊,並提交書面陳詞綱要,現轉列如下:——
4.答辯人要求接納他在原審時的證供,即申請人代表陳綺華女士曾經對答辯人作出口頭承諾,同意答辯人以原來每月36,000元的租金,由2008年2月1日開始,“延長舊租約2至3個月”,按月租用本案處所。 5.因此,答辯人認為根本本席毋須評估處所2008年2月1日後的中間收益。倘若本席認為需要評估中間收益,亦不應採用申請人聘請的估價師Mr. Wayne W. K. Lee所評估的租值,原因為 (i) 該估價師由申請人所聘請,有“利益衝突”及 (ii) Mr. Wayne W. K. Lee的估值是根據其他1至2年長的租期的比較租金而釐定,而本案要考慮的租期是一個很短的租期及 (iii) 答辯人認為祗得很短租期的租金應較一般1至2年期的租金為低。在本席再三查詢後,答辯人回覆,指他本人認為在考慮租期後,本案處所於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3日的中間收益應為每月36,000元。 6.本席發覺答辯人完全沒有提出新的證供,祗重覆他過去的證供:即陳綺華女士曾經直接聯絡答辯人並同意答辯人的“延長舊租約2至3個月”要求。這點亦詳細紀錄在答辯人於2008年3月17日所提交的書面供詞上(現節錄如下):——
7.申請人代表律師對答辯人所指,申請人代表徐綺華女士作供時曾經說謊一事作出回應。他稱徐女士雖然曾經傳真予管理公司,要求停止答辯人及他的家人使用會所設施及車位的權利,但為管理公司拒絕,原因為按大廈公契,有關的物業的業主要正式通知管理公司;後者並傳真有關屋苑的大廈公契條文及標準版本的通知書予徐女士。申請人代表律師聲稱因為這個原因,徐女士作供時,否認是她通知管理處而導致答辯人不能使用會所設施及車位。申請人代表律師稱管理公司後來終於停止答辯人使用會所設施及車位的權利。按管理公司的信件,答辯人用作進出會所及停車場的八達通咭的停止有效日期為2008年3月4日。 8.申請人代表律師亦指出在答辯人於2008年4月23日下午提交證物R-1時,徐女士己作供完畢並己離開。答辯人沒有要求再傳召徐女士给予她解釋的機會即指責她説謊,並不公平。 9.雖然管理公司的信件顯示答辯人並不是從2008年2月1日開始被停止使用會所設施及車位,申請人同意本席在原審時所評估的中間收益,毋須任何改變。 10.經覆核後,本席維持原判案書的決定,即在考慮所有證供及在衡量相對可能性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未能成功證實他的案情,理由己詳述於原判案書。 11.本席在作出上述的決定前,已考慮過答辯人所指陳綺華女士說謊的指責。本席接納申請人陳詞之解釋,由於管理公司未有即時接納申請人的要求,可能令到陳女士在作供時有所誤解。 12.本席不同意答辯人所提出的,由於Mr. Wayne Lee是申請人所聘請,所以本席不應接納他的證供。Mr. Lee是一位專家證人,他有責任提供專家證供予審裁處。對於他的證供,除了長短租期的基礎外,答辯人亦未有任何其他的質疑。答辯人本人在原審及覆核亦均沒有提供任何租值資料或其他有關評估中間收益的證供。 13.對於答辯人所提出,特短租期的租金應較標準租期(即1至2年期)的租金為低一點,本席亦不同意。相反地,正如申請人代表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從巿值租金的一般角度看,短期租約的月租應較標準租期的月租為高,原因為業主要付出較多的代理佣金,要負擔較多的維修支出及較長的空置期。當日本席查問專家證人Mr. Lee,袛是希望了解他有否評估短期租约的租金的經驗,並不表示本席認同答辯人的觀點。 14.因為申請人同意不會因為有證據顯示答辯人不是從2008年2月1日開始被停止使用會所設施及車位而要求更改中間收益的評估,本席維持原來的評估,這亦袛會對答辯人有利。 15.最後,雖然本席同情答辯人近月的健康情況,本席認為這不能構成改變訟費的足夠理由。因此,按一般民事訴訟的訟費原則,答辯人須負擔申請人本案(包括本覆核)的訟費。 16.因此,本席頒令如下:——
申請人: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律師行陳啟量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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