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燕明 訴 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及另三人
Case No.CACV 201/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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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0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0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5年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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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趙燕明申請許可針對本庭2008年6月13日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 (1) 條述明批准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條件。經考慮雙方陳詞後, 本庭認為本申請並不符合該些條件。 2.本庭裁決的議題很狹窄:「原告人企圖送達給公司的令狀是否過期?」。根據案例這並不是第22(1)(a)條所指的最終判決。另外,趙先生提出他所損失的$1,000,000或以上並非經算定損害賠償(liquidated damages) 。 3.本庭也看不到本上訴涉及任何問題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至應交上訴由終審法院裁決。所以本案亦不符合第22(1)(b)條。 4.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趙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5.本庭亦已考慮過雙方就訟費的陳詞。本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遵從一般的做法,即是勝方可得訟費。本庭命令趙先生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該訟費數額達成協議,數額將由法庭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第一被告(答辯人):由西盟斯律師行轉聘薛日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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