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伯森

Case No.HCMA 56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Sep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6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6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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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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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9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9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棄置廢物罪,該廢物即煙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3000元,現在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非常簡單的案件,控方證據來自一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控方證人),她當日下午大約1時15分在元朗案發地點巡邏。在她巡邏期間,她看見前面兩米外,有一女子右手手持着香煙,稍後,控方證人確認該女子便是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正在尾隨一男子到的士站,控方證人見到男子坐進了的士,而該女子在的士左尾門前將右手之香煙掉落在馬路面上,然後上車,控方證人於是上前截住上訴人。那煙頭不足2吋長,落在車尾門附近之馬路面,而且還未熄滅。上訴人當時走出的士車廂,表示會即時檢回煙頭。控方證人表示她會發出告票,上訴人說她只是不小心,她的兒子可做證。當時控方證人在庭上示範煙蒂是怎樣掉在地上,她稱見到上訴人將右手的煙頭「Fing」出。

3.控方證人作供時,上訴人亦作出一個頗長的盤問,在裁斷陳述書第4段內有紀錄。上訴人當時否認有吸煙,因為她是與兩名兒子在一起。控方證人指上訴人當時不是與兩名兒子在一起,她是和一名男子在一起。控方證人不同意上訴人當時沒有手持香煙。

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過往沒有犯罪紀錄。然後上訴人選擇作證,她的證供稱當日她與兩名兒子在一起,突然間被一羣人包圍,她被指示要交出身分證,她於是問那些人,是甚麼事?跟住她被指令不得作聲,然後那班人交了一張告票給她,並告訴上訴人如果有甚麼事可上法庭「同官講」。跟住上訴人對他們說,她没有掉煙頭。上訴人在庭上投訴控方沒有拾回煙頭向她展示。

5.上訴人作供時被盤問,上訴人說當時她的兩名兒子已經上了的士,而她未上的士前已經被截停。上訴人又指她收到信件後,去到粉嶺裁判法院才知道究竟發生甚麼事。她在現場沒有看過告票的內容,因為當時她認為沒有需要。上訴人承認她有吸煙的習慣,但是她不會在兒子面前吸煙。

6.上訴人作證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提醒自己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他需要小心處理每個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是沒有案底。裁判法官經過分析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因此裁定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7.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2段已經解釋了他為何不接納她的口供,最主要是上訴人說她在現場沒有看過定額罰款通知書,直至收到信件後,到了法庭後才知道發生甚麼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這樣的說法不合理,認為上訴人的口供難以置信。

8.之後,裁判法官考慮有關的刑罰。裁判法官聽了上訴人作出求情的陳詞,但是上訴人沒有說出任何求情的說話。裁判法官考慮過控罪最高罰款,亦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最後判上訴人罰款3000元。上訴人被判罰款後稱自己是領取綜援和行動不便。裁判法官建議上訴人聯絡社會福利署,但是上訴人指社會福利署不能給她協助,所以她只有領取綜援。裁判法官確認上訴人400元的擔保錢是上訴人的私己錢,所以將她的擔保金轉為罰款一部分,剩餘2600元,給予上訴人在領取綜援一天後,即7月2日才需要繳交罰款。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再次强調她沒有棄置煙蒂,同時認為這個定罪對她不公,因為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她的定罪。

10.本席留意到證供主要來自控方證人,當時是下午1時15 分,光線亦充足,控方證人的視線沒有被阻礙。當時控方證人亦即時上前截停上訴人,而煙頭仍然跌在地上未熄滅。因此,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得到裁判法官的信賴是有理由的。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已經解釋了為何不接納。所以,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定罪方面有任何出錯。因此,這個上訴關於定罪被駁回,維持原判。

11.關於上訴人當時是領取綜援的問題,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考慮過往的案例,本席認為判罰上訴人不論在法律上或是原則上都是沒有錯的。

12.至於上訴有關刑罰方面,裁判法官已經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寫得十分清楚為何罰款是3000元。裁判法官考慮到傳票上已經清楚地列明選擇聆訊前的付款方法:即定額罰款 1500元,附加罰款1500元再加堂費500元,即罰款一共3500元。

13.裁判法官考慮到本案乃2006年的舊有案件,在此之前上訴人曾經有一段時間選擇在聆訊前付款:即1500元+1500元+堂費300 元,一共3300 元,所以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3000元。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當時是領取綜援。裁判法官在釐定罰款時最主要考慮是上訴人當時的罪行,同時亦參考過往的案例HCMA 252/2005一案,一名同樣是接受綜援的人士,亦是犯同樣棄置煙蒂罪,當時上訴庭認為這個罰款並非明顯過重。因此,裁判法官參考過案例後才判上訴人罰款3000元。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亦認為這是一個公平的罰款。本席有翻看過案例,認為3000元的罰款其實是過輕。

14.上訴人對本席說她有要求裁判法官給予寬限時間交罰款,但是當她被問到需要多少時間時,上訴人則不能說出一個確實日期,她只是說她沒有考慮過。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回答並不是一個足夠理由,因為之前裁判法官已經十分寬容地給予她時間,容許她在收到綜援後第二天才交其餘罰款。因此,本席認為有關刑罰的上訴亦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