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慧鳳 訴 孫樂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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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案件編號SCTC 032596/2007一案的被告人。他不服審裁處在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命令,倚仗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提出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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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8年第26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3259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判決日期:2008年11月4日 判決書 1.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案件編號SCTC 032596/2007一案的被告人。他不服審裁處在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命令,倚仗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提出本申請。 2.第28(1) 條規定:-
3.除2008年5月29日存檔的“申請書”所載的上訴理由外,申請人亦先後存檔了以下各書面上訴理由:-
4.本席認定,以本申請所涉的案情及判決而言,審裁處的裁斷中,僅下述的部分,涉及法律問題:-
5.基於以上各點,就前第3段所述的書面上訴理由,本席只就以下部分,批予上訴許可:-
換而言之,申請人不得在本上訴聆訊時,倚仗上述書面上訴理由中的其他部分。 6.在本申請聆訊時,申請人似乎僅從審裁處取得2008年5月20日的聆訊錄音賸本。由於審裁處在聆訊時宣布的判決理由,與其書面“判決理由書”所載的判決理由不盡相同,申請人亦應向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取得,日期分別為2008年4月14日及2008年6月19日的“判決理由書”的核証副本。 7.此外,申請人亦應依第338A章《小額錢債審裁處(一 般)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行事。
第一被告人(申請人):自行應訊 第二被告人(申請人):由第一被告人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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