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慧鳳 訴 孫樂維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6/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November 2008.

1. 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案件編號SCTC 032596/2007一案的被告人。他不服審裁處在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命令,倚仗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提出本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2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8年第26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32596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鄧慧鳳  
   
第一被告人 孫樂維  
第二被告人   陳李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判決日期:2008年11月4日

判決書

1.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案件編號SCTC 032596/2007一案的被告人。他不服審裁處在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命令,倚仗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提出本申請。

2.第28(1) 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只涉及法律問題 …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3.除2008年5月29日存檔的“申請書”所載的上訴理由外,申請人亦先後存檔了以下各書面上訴理由:-

(a) 2008年10月3日;

(b) 2008年10月4日;

(c) 2008年10月28日(第一份);

(d) 2008年10月28日(第二份)。

4.本席認定,以本申請所涉的案情及判決而言,審裁處的裁斷中,僅下述的部分,涉及法律問題:-

(1)     臨時租約中,有關簽訂正式租約的時限規定,並不是雙方協議中的要素;

(2)     故此,申索人在2008年4月18日(或4月19日)(審 裁處的判案書,分別提及前兩日期)沒有簽訂正式租約,並非違約行為。

5.基於以上各點,就前第3段所述的書面上訴理由,本席只就以下部分,批予上訴許可:-

(a)     2008年5月29日中的第2段;

(b)    2008年10月3日中的第5段;

(c)     2008年10月4日中的第1及3段;

(d)    2008年10月28日(第一份)中的第3段。

換而言之,申請人不得在本上訴聆訊時,倚仗上述書面上訴理由中的其他部分。

6.在本申請聆訊時,申請人似乎僅從審裁處取得2008年5月20日的聆訊錄音賸本。由於審裁處在聆訊時宣布的判決理由,與其書面“判決理由書”所載的判決理由不盡相同,申請人亦應向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取得,日期分別為2008年4月14日及2008年6月19日的“判決理由書”的核証副本。

7.此外,申請人亦應依第338A章《小額錢債審裁處(一 般)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行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被告人(申請人):自行應訊

第二被告人(申請人):由第一被告人代表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SA 2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