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訴 黃國治

Case No.CACV 59/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Nov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5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59 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6 年第 9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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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 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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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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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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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8年8月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黃國治先生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及引發的議題已在該判案書詳細述及故不再贅述。

2.申請人不服,現提出傳票申請,要求獲准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3.除了指出他認為本庭裁決的錯處外,申請人指案件爭議涉及超過100萬元的金額,故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他有當然權力上訴至終審法院。

4.誠如申請人正確指出,他反對的只是執行任法官頒下的售樓令,他要求的是暫緩執行該售樓令。

5.售樓令並非最終判決。雖然涉案的樓宇價值高過100萬元,但爭議的事項是售樓令應否執行,故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和樓宇價值無關。

6.申請人不擁有當然權力上訴至終審法院。

7.要獲准許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須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證明其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申請人沒有列出他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9.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申請人要求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審理的申請,完全沒有理據支持。

11.本庭駁回有關申請,本庭下令申請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並將數額定為10,000元。

(楊振權)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趙漪恒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