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訴 黃國治

Case No.CACV 59/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59/2008 &
CACV 17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59及176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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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九龍內陸第2081地段的153份之1份(香港九龍豔馬道5號榮英大厦6 字樓及地下第9號車位)
 
  關於在土地審裁處案件編號LDBM 317及318/2002(合併)案中日期為2004年8月24日的絕對扣押令
 
  關於在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編號547/2002中日期為2004年9月1 日的絕對扣押令
 
  關於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88號命令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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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被告人 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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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9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3月1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1.原告人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作出申請,要求被告人就這兩宗上訴向法庭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港幣100,000元。

2.法庭資料清楚顯示,雖然法庭曾四度命令被告人向原告人繳付訟費(2008年1月22日,5月16日,8月7日,11月5日),但被告人至今仍未向原告人繳款。法庭有理由相信如果這兩宗上訴不成功,原告人將有困難甚或不能獲得上訴訟費。

3.被告人在其書面陳詞稱上訴有極高的成功機會。但本庭看過上訴文件,並不認為兩宗上訴有很大的成功機會。

4.故此本庭命令被告人由今天起計28天內,向法庭繳存這兩宗上訴的上訴訟費保證金,合共港幣100,000元。假如被告人未能在命令期限或之前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兩宗上訴將即時被撤銷,而被告人亦要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

5.今次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案中。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6.本席同意。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阮文躍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