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訴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Case No.HCPI 521/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PI 52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傷亡訴訟2001 年第 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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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哲民日昌電業公司  
   
第一被告人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HONG TAI YUE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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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8月4日

宣判日期:200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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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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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是本席對原告人林先生今次上訴的判決。本案的背景可追溯至2001 年2 月13 日,當時,原告人林先生已申請將最終的判決登錄。法庭在之前的聆訊已不止一次向林先生解釋登錄判決的申請是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的。但既然林先生經常不斷重覆地提出他的失當申請,本席在此亦不厭其煩的重申這一點,讓林先生知道第 13 號命令是不適用的。

2.根據第 19 號命令,如果訴訟中某一方(被告人)未能存檔及送達答辯書(或稱為抗辯書),對方便可申請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但第二被告於2 月14 日4 時05 分存檔了答辯書,而當司法常務官陳爵處理該份答辯書時,由於已過了2001 年2 月15 日的相同時間,他便根據法例,即《高等法院條例》(本席現時採用的是2008 年版本,司法常務官陳爵當時採用的應該是2001 年版本,條例有關內容的2001 年版本和2008 年版本沒有分別)並引用了1882和1884 年的案例拒絕了當時的登錄判決申請。

3.根據案例,如果被告人沒有存檔答辯書,原告人可以申請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但若法庭審理登錄判決申請時,發現被告人已在有關期間存檔了答辯書,則法庭不可將被告人已存檔答辯書的事實置之不顧。在此情況下,法庭一般會拒絕登錄該判決,所以司法常務官陳爵的做法是有根有據的。

4.林先生今天提出另外一個上訴理由,他聲稱如果他申請登錄判決時法院有人通知代表被告人的律師事務所,而該律師事務所又能夠立刻準備好答辯書並即時將之存檔,再者若司法常務官陳爵故意待被告人存檔答辯書後,才處理他登錄判決的申請,他便錯失了可登錄最終判決的機會及成果。林先生說,既然上述的假設並非絕不可能發生,而律師事務所的職員又認識法院的員工,那麼被告人相當可能會這樣做,而事實上他是會這樣做的。

5.本席認為林先生的想像力實在相當豐富。就上述的假設,本席席前完全沒有任何相關的證據。林先生或許想指出他覺得司法機構辦事效率奇高,以致登錄判決的申請文件一經他在法院登記處的服務櫃位遞交,隨即不消數分鐘便會由司法常務官陳爵處理,而對方又正是在司法常務官處理該申請文件的數分鐘(不足一天的時間)之內,將答辯書存檔。

6.據本席了解,法院的工作其實是很繁忙的,如果林先生想親睹法院繁忙的程度,可留意每天的案件審訊表,便知道有很多案件需要審理;到法院登記處,便可見每天有很多人將文件送交法院存檔。所有事情的處理都是需要經過排期和輪候的。有關的申請文件自存檔起至由司法常務官處理,涉及數小時至數日的時間,當中並非有人故意延遲林先生的申請,而是在高效率的運作下,剛巧於期間存檔的答辯書得以加入檔案之中。法例有明確規定,司法常務官公事公辦,按照法例拒絕登錄判決。此事依照法例處理,並不存在任何其他原因。

7.林先生引用了第 13 號命令,由於第 13 號命令關乎對方沒有存檔令狀的送達認收書,而本案不涉及令狀的送達認收書,所以第 13 號命令是不適用的。另外,過了七年,林先生向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再申請將判決登錄,在程序上已是不對的。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雖然沒有指出這一點,但她根本沒有司法管轄權更改同級法官(即司法常務官陳爵)的判決。即使聆案官陳爵的判決錯,她也沒有權力作出更改。請注意本席是說“即使”,以免日後本席被指稱曾經說司法常務官陳爵是錯的。林先生曾經說司法常務官歐楊桂如指司法常務官陳爵是錯的,事實上她並沒有這樣說。2008 年1 月2 日司法常務官指出林先生申請將判決登錄並不等同判決已經登錄,這句話是完全正確的。她想指出當時只是在申請階段,判決還未登錄。然後她進一步向林先生解釋,被告人存檔答辯書之日須在林先生申請登錄判決之後,才符合有關規定;然而被告人在判決登錄之前存檔答辯書,所以依照案例,她不能應林先生的申請而將判決登錄。

8.本席重覆2007 年11 月23 日回覆信的內容,並認為毋須再重覆聆案官許家灝於2008 年7 月10 日拒絕林先生第三次登錄判決申請的命令。本席強調聆案官許家灝無權更改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或司法常務官陳爵的任何決定,所以他清楚向林先生指出,如果他不滿意司法常務官的判決,唯一方法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非不斷地向其他聆案官作出同樣的申請,以期有一位會接納,這樣做在法律上是錯的。

9.這次是上訴聆訊,本席考慮了分別由聆案官許家灝、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和司法常務官陳爵作出的三個判決,認為都是完全正確的,因此本席撤銷林先生的上訴。這次林先生的上訴是單方面的上訴,沒有將傳票送達對方。本席看見傳票上清楚註明這次聆訊是由原告人林先生作單方面的申請,相信是因為林先生認為第 19 號命令不涉及對方的緣故 。既然是單方面申請,本席對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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