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1788/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October 2008.
1. 於2008年9月16日,原告人根據《公司條例》第70 條針對兩位被告人發出原訴傳票向法庭提出多項申請。第二被告人是一間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第一被告人是一間向第二被告人提供成員登記冊服務的股份登記機構。原告人指稱兩位被告人沒有遵從《公司條例》第70(1A)條的規定,在接獲他存檔的股份轉讓書後的十個營業日內,完成所有被轉讓股份的登記及將被轉讓股份的股票交付給他,導致他損失48,425,052元連利息合共53,193,572.58元。原告人藉原訴傳票申索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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