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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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共5 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之刑期,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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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6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6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58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15日 裁決日期:2008年12月3日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被控三項罪:
2.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共5 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之刑期,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以下是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的事實:
4.上訴人現年26 歲,以往沒有刑事記錄,他原是一名裝修工人,但已改事文職,入息每月有萬多元。 5.辯方大律師向裁判官求情時強調上訴人當晚與友人在卡拉OK玩樂時多飲了酒,以後的事情都是在酒精影響下發生,而上訴人都已非常後悔。 6.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上訴人酒後在沒有挑釁下襲擊的士司機,又襲擊已表露了身份的警員,因此決定以監禁形式處理:第一項控罪3 星期為量刑起點,另兩項控罪都以6 個月為起點;在扣減三分之一後,經過同期分期的調整,上訴人最終被判6 個月。 7.上訴人後來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在聽過陳詞後,裁判官決定改判第三項控罪的刑期。裁判官把這項量刑起點修改為3 個月,因上訴人認罪所以減為2 個月。 8.但裁判官指出:
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親自向本席陳詞。他再提到他當時酒醉,意識不清,他甚至連自己的移動電話也失掉。他說其實的士司機是因他嘔吐而想拉他下車,所以雙方發生糾纏,其實對方也有襲擊他。當警員到場後,他也失去自制而作出推警員的反應。他要求法庭考慮到他父親有病、自己也因此而失去工作,希望可以改判同期執行。他說以他所知有些同類型的案件的被告人也祇是被判監1 個月。 10.這類醉酒襲擊鬧事的案件各有不同的背景及嚴重性,本席認為將不同案件的去作比較並無意義。正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上訴人如果關心父親的情況,他就不應如此放縱喝至大醉。本席認為,就算的士司機真是因上訴人嘔吐而想他下車也是情有可原。夜更的士司機工作辛苦,碰上醉酒的客人嘔吐鬧事,必定會影響其工作及收入,對司機殊不公平,又正如案例指出,一般來說家庭困境並不構成減刑因素(見HKSAR v. Shum Chung Wai [2002] 2 HKLRD 81)。 11.但從另一角度考慮,上訴人始終是初犯,他平時的行為良好,也屬上進的人。這次的刑事記錄必定會影響他的一生,本席相信監禁的懲罰對上訴人來說已經是很大的教訓。經考慮後,本席認為4 個月的整體監禁是恰當之處罰。 12.在這情況下,本席現判上訴得值,並下令將第二及第三項之刑期改判為同期執行。因此最後刑期為4 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鳳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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