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啟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37/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83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3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8584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啟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26日

裁決日期:2008年11月26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的證供來自一位高級警員(控方證人),他於案發時當值,站在鄰近東大街北行線的工廠街西行線旁的行人路上,他看見其前方相隔約15米,在斑馬線的「之」字線後方約1米處,有一輛私家車以時速約25至30公里沿東大街南行線行駛,同時有一名男途人由東向西踏入東大街南行線上的斑馬線,準備橫過斑馬線,當時,斑馬線上亮着黃燈,但私家車沒有減速或停車,繼續前行及右轉駛入工廠街西行線。控方證人指他看見私家車駛經男途人面前時,私家車左邊車身與途人之間相隔只約半米;當時,他與私家車車頭之間相隔約10米,中間沒有物體阻礙他觀察。其後,控方證人透過警員34668截停上訴人,向上訴人指出他的違例事項。

3.在審訊時,上訴人有作出盤問,控方證人確認他站在控方證物P3的草圖中所示的街角,控方證人同意他不知道私家車從哪處駛入南行線,他同時看見男途人與私家車時,男途人剛踏入南行線的斑馬線,他用了約2至3秒觀察上訴人駛入斑馬線而妨礙男途人過馬路,他同意男途人會最清楚他與私家車之間的距離。控方證人指15米並非蹤距。在覆問下,控方證人指東大街南行線寬度是臨時辯方證物PD2相片中左側的行人路壆至右方的電車軌。

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5.裁判法官在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時,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任何定罪紀錄,繼而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指他不明白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上訴人指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19頁所提及控方證人與上訴人私家車的距離,數學上是不可能的,而裁判法官在該段的口頭裁決沒有清楚分析,便作出事實的裁斷。

7.上訴人亦投訴指控方證人所站立的位置是不可以確實看到該男途人和他的車之間的距離。

8.其實控方證人在作供時所指他與私家車之間相隔約10米及上訴人的車和該男途人的距離,都是以控方證人當時所見的大約距離,因此,本席不認為在該情況下證人能說出一個確實的距離,除非像看電影一樣,可以隨時按停,用尺來量度;大多數情況下,證人往往在時間、距離方面,都是作出一個約數。

9.控方證人已在P3正確繪畫了當時他站立的位置、上訴人的車的位置及該名男途人的位置,很清楚表達出他當時的確看到斑馬線的情況,雖然在距離方面只是一個約數,但他當時是有留意到上訴人的車駛近斑馬線時並沒有減速。有途人踏出斑馬線,但上訴人的車亦沒有停下,而是繼續前行轉入工廠街。

10.在該情況下,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證人的口供,已是有足夠證據支持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

11.本席看不到上訴人的定罪有任何不穩妥或不公平的情況,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