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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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4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重審及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4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52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18日及12月4日 判決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判決 理 由 書 1.在本席判定上訴得直之後,答辯方要求法庭將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在這問題上,雙方都呈交了很詳盡的書面陳詞,本席要感謝雙方大律師對本席的協助。 2.雙方同意在應否重審的問題上,法庭可在全面考慮案情後酌情處理,其中兩項必須考慮的問題會是控方證據的強弱及被告的背景,但後者就並非是主要因素。 3.代表江女士的傅大律師從多角度提出了法庭不應下令重審的理由,這包括本案已經困擾江女士一年多,對她構成很大壓力,她須要照顧兒子與家姑,如果案件要重審,必定會影響她的身體健康及經濟狀況,而江女士已因為這件事情被囚禁十多天。傅大律師強調,本案上訴得直的主要原因,是法庭檢控主任出錯,因此重審會對江女士不公平。 4.在考慮過後,本席不認為出錯之責任完全落在法庭檢控主任方面,辯方在這法律問題上,也從沒有提出異議去協助裁判法官正視這一點。 5.在本案的證據方面,本席不可以說控方的證據薄弱。無論如何,裁判官以陪審員的身分,其實也接受了受害人的版本。 6.在江女士須要同時照顧兒子與親人的情況下,本席絕對理解案件會對她構成很大的心理、精神,甚至是身體方面的壓力。傅大律師指出江女士的身體狀況明顯日漸衰弱。本席雖然理解江女士的困難,但在原則上,這些個人的問題,並非是決定重審與否的最重要因素。 7.本席知道江女士已因為本案而被囚禁十多天,但江女士決定申請擔保等候上訴的時候,她應該知道如果上訴失敗,她是須要繼續服刑,而上訴就算成功,亦都有重審之可能性。當然,如果江女士已經服完大部分刑期的話,本席可能較為傾向作出其他的考慮,但以原判3 個月的刑期來衡量,本席認為十多天之監禁,並不構成重大的比重。 8.本案涉及江女士有否用餐刀去襲擊受僱的女傭,這並非是一件無關痛癢的事情。在考慮與平衡過有關因素之後,本席決定接納答辯方之申請,在司法公義的原則之下,本席決定將案件發還重審。江女士須要在接到通知後,再到裁判法院答辯。裁判法院應該在可能的情況之下,儘快安排審訊。 9.在擔保方面,本席決定照現時的條件繼續,直至江女士出席裁判法院聆訊當天。 10.為了清楚起見,本席再次說明,本席批准上訴方在訟費方面的申請,但就限於在11 月18 日,與12 月4 日之聆訊。本席亦批准傅大律師要求,明確核准本案可由兩名代表大律師處理(包括一位資深大律師)。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陳柏林律師行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及傅昶生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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