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 Pui Saw Kian 訴 徐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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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02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7 年第 2029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8年12月2日 裁定日期:2008年12月2日 --------------------- 裁定 -------------------- 1.徐偉豪先生已根據CACV 166/1999一案申請訟費評定。根據該訟費令,徐先生的訟費應該由產業支付。在HCMP 2029/2007一案中,產業管理人梁素娟律師行向法庭申請指示,2008年1月29日張法官在命令的第2段中,指示產業須支付徐偉豪先生在CACV 1999年第166宗,這是根據上訴法庭2000年1月18日的命令,而需評定的訟費,雖然產業並非該案的訴訟一方。 2.同樣在張法官的命令的第3段,也要求產業支付CACV 166/1999經評定的訟費,本席以英文引用這兩段:
3.2000年7月25日,在HCMP 2029/2007一案中,龍劍雲聆案官指示,除非徐偉豪先生於2008年7月25日起計90天內,發出訟費單及聆訊通知予遺產管理人,否則,上訴法庭於2000年1月18日的訟費令將會解除:
4.於2008年9月23日,徐偉豪先生在HCMP 2029/2007一案中發出訟費單及聆訊通知,該訟費單在程序上有兩大問題︰
所以訟費單及聆訊通知由徐先生本人發出及存檔,在程序上並不正確。 5.梁素娟律師行代表產業,對於徐偉豪先生在CACV 166/1999或HCMP 2029/2007一案發出訟費單並無大異議,只是他們要求若由HCMP 2029/2007一案發出訟費單,則應該由代表律師發出,而不是由徐先生發出。梁素娟律師行原則上也不反對由產業根據上訴法庭的命令支付訟費,不過該行並不知道該上訴案件的來龍去脈,所以要求徐偉豪先生提供訟費單各項的證明文件。本席同意梁素娟律師行的看法。徐偉豪先生希望在哪件案件發出訟費單是他個人的決定,不過若在HCMP 2029/2007發出訟費單,他的訟費單應該由其代表律師發出,如果徐先生不想該律師行作為其代表,他應該存檔文件說明他不再以張偉賢、李黃林律師行作為代表,改為自訴人身分,然後才可以個人名義於HCMP 2029/2007一案發出訟費單。 6.本席指示如下︰
7.本席將案件押後再提堂,讓徐先生有機會去處理訟費評定的程序,雖然若他再存檔訟費單,是已經過了龍聆案官在除非命令中所給予的時間,不過他已盡力去做,所以他現在雖然要多做一次,我會給他一個機會。 8.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1時正,再次提堂。 (司法常務官與雙方討論訟費申請事宜) 9.我接受徐先生很努力嘗試根據上訴庭的命令去做訟費單,其中一些錯誤,部分原因是因為他沒有律師代表,但亦不能否認上次聆訊及今天聆訊的部分時間,因為徐先生沒有集中處理問題,提出無關痛癢的事情,而引致聆訊延長,所以部分訟費不應該由產業支付,反而應由徐先生個人支付。梁素娟律師行經產業同意及由法庭批准,收取港幣2,500元一小時,我亦以此為標準。上次聆訊及今天聆訊的費用如下:港幣5,000元由產業支付梁素娟律師行,港幣6,250元由徐偉豪先生個人支付梁素娟律師行。
申請人:梁素娟律師行曾少儀律師代表 第三答辯人: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馮秉鈞律師代表 第三答辯人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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