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雲 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38/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February 2009.
1. 在本案中,申請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朱芬齡 法官於2008年11月3日所作出的不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命令。有關背景如下。
Cites 1 case
|
CACV 33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38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136號) ----------------------
----------------------
聆訊日期 :2009年2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2月11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本案中,申請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於2008年11月3日所作出的不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命令。有關背景如下。 2.2008年6月,申請人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其後申訴專員通知申請人申訴專員並無理據跟進這宗投訴的決定。 3.申請人就申訴專員這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2008年9月30日,申請人在HCAL No. 114/2008一案中,向法庭申請批予許可就申訴專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4.2008年10月2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聆訊申請人的許可申請。2008年10月24日,張法官頒發判案書, 顯示申請人並沒有透露她向申訴專員所作出投訴的內容或申訴專員拒絕跟進該投訴的原因。因此張法官拒絕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5.其後於2008年10月27日,申請人提出HCAL No. 130/2008一案,答辯人為張法官。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是擬推翻或撤銷張法官所作「拒絕批予許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的命令。 6.該申請於2008年10月28日為朱法官所拒絕,致申請人的評語為:
申請人就該決定並沒有提出上訴。 7.申請人於2008年11月3日展開HCAL No. 136/2008另一宗案,答辯人亦是張法官,所尋求的濟助亦是擬推翻或撤銷張法官所作「拒絕批予許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的命令。尋求濟助的理由亦與在HCAL No. 130/2008案的一樣。 8.2008年11月3日,朱法官作出命令,不批准許可申請。致申請人的評語為:
9.2008年11月12日,申請人提出本上訴,要求本庭撤銷朱法官2008年11月3日在HCAL136/2008案的命令,並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張法官的決定,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10.就第一項上訴理由,雖然《高等法院條例》並沒有明文條款規定原訟法庭的判決是不屬可進行司法覆核的決定,但已有很多案例述明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決是不可進行司法覆核的(參考《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9年第 1 冊第852頁,第53/14/21段)。所以朱法官的判決是有法理依據的。 11.另外,訴訟人在任何訴訟裁決後在另外訴訟中提出類同的訴訟,一般可視為濫用司法程序。在本情況中,朱法官考慮到HCAL No. 130/2008案已有決定,行使其酌情權拒絕批准許可申請是正確的決定。 12.本庭看不到朱法官作出的命令有任何非法或越權之處。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3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