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雲 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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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申請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朱芬齡 法官於2008年11月3日所作出的不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命令。有關背景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38/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3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38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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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黃佩雲  
   
答辯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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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9年2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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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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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本案中,申請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於2008年11月3日所作出的不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命令。有關背景如下。

2.2008年6月,申請人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其後申訴專員通知申請人申訴專員並無理據跟進這宗投訴的決定。

3.申請人就申訴專員這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2008年9月30日,申請人在HCAL No. 114/2008一案中,向法庭申請批予許可就申訴專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4.2008年10月2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聆訊申請人的許可申請。2008年10月24日,法官頒發判案書, 顯示申請人並沒有透露她向申訴專員所作出投訴的內容或申訴專員拒絕跟進該投訴的原因。因此法官拒絕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5.其後於2008年10月27日,申請人提出HCAL No. 130/2008一案,答辯人為法官。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是擬推翻或撤銷法官所作「拒絕批予許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的命令。

6.該申請於2008年10月28日為法官所拒絕,致申請人的評語為:

“ 申請人擬就之而申請司法覆核的是一項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司法判決,不屬可進行司法覆核的決定”。

申請人就該決定並沒有提出上訴。

7.申請人於2008年11月3日展開HCAL No. 136/2008另一宗案,答辯人亦是法官,所尋求的濟助亦是擬推翻或撤銷法官所作「拒絕批予許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的命令。尋求濟助的理由亦與在HCAL No. 130/2008案的一樣。

8.2008年11月3日,法官作出命令,不批准許可申請。致申請人的評語為:

“(1)申請人擬就之而申請司法覆核的是一項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的判決,不屬可進行司法覆核的決定。

(2)申請人在HCAL 130/2008案提出類同的申請,該申請在2008年10月28日為法庭拒絕。”

9.2008年11月12日,申請人提出本上訴,要求本庭撤銷法官2008年11月3日在HCAL136/2008案的命令,並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法官的決定,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於2008年11月3日,申請人針對答辯人所作「拒絕批予許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的命令,存檔表格86A的通知書(案件編號:HCAL136/2008)及誓章,向法庭申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2)    於2008年11月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書記以表格CALL-1通知申請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於2008年11月3日作出「許可申請不予批准」的命令,以及下述兩項致申請人的評語:

(1) 申請人擬就之而申請司法覆核的是一項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不屬可進行司法覆核的決定。

(2) 申請人在HCAL130/2008案提出類同的申請,該申請在2008年10月28日為法庭拒絕。

(3)申請人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所作「許可申請不予批准」的命令。申請人亦未能接納該兩項致申請人的評語。申請人現提出上訴,又通知下述三項上訴的理由: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認為申請人擬就之而申請司法覆核的是一項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不屬可進行司法覆核的決定。可是,《高等法院條例》並沒有條文清楚規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不屬可進行司法覆核的決定。因此,致申請人的評語的第1項,並沒有法理依據。

(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考慮了其認為類同的HCAL130/2008案,而作出命令。可是,HCAL130/2008案並非判例。因此,致申請人的評語的第二項,顯非應有的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的命令相關的考慮因素。

(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在完全沒有任何法理依據的情況下作出命令,屬非法及越權。”

10.就第一項上訴理由,雖然《高等法院條例》並沒有明文條款規定原訟法庭的判決是不屬可進行司法覆核的決定,但已有很多案例述明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決是不可進行司法覆核的(參考《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9年第 1 冊第852頁,第53/14/21段)。所以法官的判決是有法理依據的。

11.另外,訴訟人在任何訴訟裁決後在另外訴訟中提出類同的訴訟,一般可視為濫用司法程序。在本情況中,法官考慮到HCAL No. 130/2008案已有決定,行使其酌情權拒絕批准許可申請是正確的決定。

12.本庭看不到法官作出的命令有任何非法或越權之處。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鄧國楨)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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