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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20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2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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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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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上午9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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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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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天雁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律師程雲峰先生,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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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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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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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係廖學創,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被告喺裁判官嘅面前已經係認罪,同埋同意案情之後,案件係交付嚟高級法院原訟庭判刑。
承認案情睇到,涉案嘅受害人係一名兼職嘅妓女。喺案發當日,被告人就趁住受害人開門送客嘅時候,就乘機入咗去受害人工作嘅單位,當時被告就揸住個紙袋,咁被告就同個受害人議價,受害人就同意咗將個服務費由$350減到$120,但係被告就仍然都唔同意。當呢個受害人轉身,準備開門請被告離開嘅時候,佢就突然間感覺到有硬物係襲擊佢嘅頭部兩至三次,受害人就大驚,逃出去呢個單位,並且係呼救。佢喺逃走嘅時候,係感覺有人拖住佢嘅。與此同時,受害人有一個鄰居,其實係另外一名都係從事娼妓行業嘅女子嚟嘅,佢聽到呼救聲嘅時候就開門睇,被告立即逃離現場,就留低咗嗰個紙袋同埋一把菜刀。當時受害人就大量出血,頭同埋肩膊係受傷,於是嗰個鄰居就報警求助。
受害人後來被送到去醫院,就要留醫兩日,醫生診斷佢嘅頭有三處刀傷,左右肩膊各有刀傷,左手嘅食指同埋中指嘅指背亦都係有刀傷。腦部嘅掃瞄,就可見到個頭骨係有裂痕。
受害人憶述,喺事發前,大概係兩至三個星期,被告人係曾經同佢就呢一個服務費方面議價,最終就係不能夠達到共識。而喺一個星期之後,被告又再次嚟到議價,咁雙方亦都再次係未能達到共識。受害人話佢同呢個被告係無怨無仇,喺現場發現嗰把菜刀,亦都唔屬於佢本人。警方就根據被告留低嗰個紙袋入面一啲收條,輾轉就搵到被告人。
被捕之後,被告就聲稱佢都唔能夠記得起喺案發嘅時候佢身在何方,佢唔識受害人,但係佢記得係曾經兩次前往呢一個涉案單位問價。受害人同埋鄰居都喺嗰個,即係嗰位鄰居,都喺認人手續係認出咗呢一個被告人。
被告個背景方面,被告而家就25歲,喺內地出生,就小一程度,1998年嚟咗香港,完成咗小六程度之後就輟學,喺2000年就開始喺不同嘅食肆任職,犯案嘅時候就喺一間海鮮酒家度工作。被告有犯案嘅紀錄,2005年因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同埋企圖行劫,被判入獄係共三年兩個月。喺2008年,亦都係因為盜竊同埋管有危險藥物,係被判入獄總共5個月。
被告喺代表大律師程雲峰大律師,喺11月4日嗰次求情嘅時候,就已經指出話被告媽媽喺佢10歲嘅時候已經去世,咁同爸爸同住。曾經同一名內地嘅女子係談婚論嫁,但係畀爸爸反對,咁最終就結婚唔成。但係因為已經借咗錢,就需要還錢,咁所以就係犯咗呢一個企圖行劫罪。出咗獄之後就同爸爸同住,但係兩人就如同陌路人。同埋自從呢個2005年嘅5月開始,就開始係濫用呢個藍精靈嘅藥物。被告就話,因為當時受害人係出言侮辱佢,所以佢收工之後,就帶埋把菜刀出去搵呢一個受害人。佢亦都自稱話喺事發嘅時候係食咗三粒嘅「藍精靈」。
喺嗰一次,本席係將個案件押後,索取各項嘅報告,而其中報告係包括咗被告人心理同埋精神方面嘅報告,咁講一講嗰啲報告嘅內容先喇。
根據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其實被告人喺還押初期,即係喺今年嘅2月至5月期間,曾經已經喺呢個小欖精神中心係接受治療。當時佢就話咗畀一名嘅精神科醫生知,話佢18歲開始已經濫用多種嘅危險藥物,初初就係咳水,後尾就鎮靜劑、大麻、安非他命、「忘我」等等,當時嘅診斷已經話佢係濫藥,而且係有因為濫藥而引起嘅精神病態同埋抑鬱症。
喺本席要求索取精神報告嘅呢一個命令之後,就有另一名嘅精神科醫生係見被告人同埋作出一個診斷。呢一位精神科醫生就話,被告就只係話佢食過呢個安非他命同埋「藍精靈」,就否認有食咳藥水、大麻嗰啲咁。咁亦都同即係呢個醫生講,就即係話事發嗰日,佢的確係有把刀喺身,不過佢帶把刀係愛嚟自衛嘅,因為喺早兩個星期前,佢話有人想打佢。咁精神科醫生,即係畀報告畀我嗰位精神科醫生,就話呢個被告人其實係長時間濫藥,佢又性格懦弱,而引致係有抑鬱呢個情況,但係就唔係因為病態而引致抑鬱。精神科醫生亦都指出,喺濫用安非他命嘅人嚟講,病態妄想係頗常見嘅。基於被告話佢喺事發嘅時候食咗三粒呢個「藍精靈」,咁所以被告就嗰個事發嘅經過係冇咩嘢記憶,就同佢食咗呢一個危險藥物係受到影響係吻合嘅。而精神科醫生就話,被告而家嘅精神狀況係可以喺監獄服刑。
心理專家嘅報告就指出,被告就同佢講,就承認其實16歲開始就已經係濫用多種嘅危險藥物,自幼就喪母,同繼母則不和,同呢一個爸爸嘅關係亦都係唔密切。咁佢曾經係打算同呢個女朋友結婚,但係畀爸爸反對。其後,好痛錫佢個阿嫲(祖母)亦都係去世,所以令到佢就非常之孤單,而且係曾經有輕生嘅念頭。
被告自稱,就話畀老闆閙,所以好嬲,咁就食咗十幾粒嘅鎮靜劑同埋安非他命,帶埋把菜刀,就離開工作嘅地點,佢話佢係需要菜刀自衛。佢又話個妓女對佢嘅態度唔好,因此佢就斬嗰個妓女。佢亦都話涉案呢個受害人係講大話,因為佢以前根本冇去過呢個受害人嘅單位,就只係去其他妓女嘅單位嘅啫。心理學家就話,被告係因為家庭嘅問題,同埋即係多年感到不快、沮喪,對佢爸爸又不滿,咁佢又不善於處理即係自己啲不滿嘅情緒,多年嚟係倚賴食用一個危險藥物嚟作為逃避。喺受到藥物影響之下,被告就好容易失控。同埋佢對畀人哋離棄,同埋畀人哋嘅意見好敏感,好容易就此就推斷人哋對佢係唔客氣,或者係對佢唔公平。而將來重犯武力嗰個行為個機會唔係低嘅,心理學家就認為佢接受心理輔導,對佢係會有幫助。
就被告即係同精神科醫生同埋心理學家所講呢啲嘅情況,咁本席就向程大律師查詢喇,因為呢個同被告人喺本席面前再承認嗰個案情都唔係相符。程大律師亦都坦言,佢向被告去索取有關資料嘅時候,係有相當程度嘅困難。但係就呢個服用危險藥物方面,程大律師就話,總之被告接納佢就係即係一名濫用多種危險藥物嘅人,咁本席亦都唔深究佢16定係18歲佢開始食咳藥水喇,總之佢都係一個即係多年來係濫用各種唔同危險藥物嘅人。
而就案情嗰方面,本席係畀機會程大律師向被告人澄清之後,被告人係重申,佢喺裁判官席前承認咗,同埋喺本席席前係確認咗嗰個係事實。即係換言之,被告人唔再話嗰個受害人係講大話,被告人亦都係帶嗰個菜刀係前往去搵嗰個妓女。
喺判刑之前,我亦都係提一提呢個受害人嘅狀況。根據喺11月10日嘅醫療報告,就話受害人喺2月10日入院,頭部就有三處好深嘅刀傷,就亦都可以係見到頭骨係有裂痕。咁腦部嘅專家作過評估之後,就認為因為係冇碎片,所以係將嗰個傷口就縫合。佢手部嘅傷口亦都係即係作咗呢個修補,佢就喺2月11號就係出院。咁佢亦都有就呢一個腦部去覆診,咁發現係冇咩嘢大礙喇。至於個手部嗰個傷勢,骨科醫生就話,其實嗰個手部嘅傷勢都係癒合喇,就伸展度係令人滿意,不過個左手仍然係呢一個輕度嘅乏力。
受害人喺一份書面嘅供詞,就話佢受咗傷之後,就經常感到頭暈,好容易疲倦,同埋手部做咗物理治療之後,都仍然係乏力,就連拎一隻飯碗都感到係痛楚嘅。咁就話對佢更嚴重嘅影響,係自從呢件事件發生之後,佢對男性係感到好害怕,佢唔知道幾時會畀個男人無緣無故用刀斬,佢連搭都唔敢,怕有人喺個粒度走出嚟斬佢。被告對佢造成身體同埋心靈上嘅傷害,係永遠唔能夠磨滅。佢亦都曾經想過自殺,最後係因為要照顧嗰個年幼嘅兒子,先至放棄呢一個輕生嘅念頭。
本席睇咗受害人有呢一個講法之後,就安排受害人接見呢個心理學家,咁心理學家畀咗一個相當詳盡嘅報告畀本席,但本席唔打算係將心理學家入面所講嘅全部講晒出嚟喇。基本上,心理學家就話,呢個受害人係有一個受創傷而引發嘅抑鬱情況出現,受害人鑒於因為佢自己喺事發嘅時候係從事妓女嘅行業,就感到羞恥,所以就唔敢發生咗呢件事之後向他人求助,或者係向他人嚟吐心聲嘅,但係事件就對佢嘅影響係非常之深,認為心理輔導係對呢一個受害人有幫助嘅。
程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基本上係講被告人就係好後悔,亦都係坦白認罪,希望本席喺可能嘅範圍之內,盡量輕判呢一個被告人。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係可判處終身監禁。而有意圖而傷人嗰個詳情,喺唔同嘅案件,當然有好多唔同嘅情況。法庭喺判刑嘅時候,必須要從唔同嘅角度去作出考慮,除咗要考慮罪行本身嗰個環境情況及被告人同個受害人嘅關係之外,法庭亦都考慮到公眾利益。公眾利益就係指,判刑係要有阻嚇嘅作用,呢個可以參考一個案例,係呢一個Secretary for Justice 告 林啟華(譯音)。
被告先後兩次就前往搵呢個受害人,即係喺呢個受害人從事娼妓工作嗰個樓宇度議價。事發嗰日,就更加帶埋把菜刀再去議價,傾唔埋嘅時候,就喺個受害人唔知情,毫無準備,亦都係手無寸鐵嘅情況之下,就用菜刀襲擊呢個受害人嘅頭部後方,令呢個受害人嘅頭係有刀傷,同埋係頭骨有傷裂,受害人嗰個膊頭同埋手亦都係刀傷。被告明顯係深謀遠慮,有備而來,而唔係話霎時間,因為感到憤怒,而隨手喺附近執起一啲武器嚟襲擊呢一個受害人。雖然被告好可能喺某程度上,係受到佢濫用危險藥物嘅影響,但係本席認為,呢個絕對唔係可以減輕被告罪則嘅理由。可幸受害人個傷勢唔係太重,冇生命嘅危險,但係始終使用一個菜刀,斬向他人嘅後腦,係有可能造成致命傷。而且被告人議價,受害人已經係同意,但係被告仍然係唔接納,即使被告係感到羞辱,但係亦都唔能夠解釋佢點解會作出一啲咁極端同埋不合常理嘅違法行為。而另一方面,雖然受害人身體上嘅傷都可以話係大致復原,但係佢心靈上所受嘅創傷,對佢造成極大嘅困擾,即使呢個受害人將來係能夠回復平靜,亦都可能需要好耐嘅時間都唔定。
本席喺考慮呢件案件嘅獨特案情,尤其被告人係以菜刀襲擊呢一個受害人嗰個情況、被告人個背景、判刑嘅原則等等,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0年。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本席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去將呢一個刑期係再為扣減。所以就呢個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係判監禁六年八個月。
申請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CACC430/2008 日期: 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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