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學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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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9月5日,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慧玲 法官席前, 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 (a) 條。2008年12月17日,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6年8個月。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C 430/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3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430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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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廖學創
(LIU HOK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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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及判案日期:2009年8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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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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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8年9月5日,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慧玲法官席前, 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 (a) 條。2008年12月17日,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6年8個月。

2.申請人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2009年8月27日,本庭經考慮雙方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與及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的口頭陳詞後,駁回了申請。理由如下。

3.案情顯示受害人41歲,是一名兼職妓女。2008年2月9日晚上11時左右,申請人上受害人的單位,就性服務收費與受害人議價,受害人最後把收費由$300減至$120,但申請人仍然不滿意。受害人轉身預備開門讓申請人離開時,申請人從後用他帶備的菜刀襲擊受害人的頭部與及左右肩膊。受害人立即衝出單位呼救,當時她感覺到有人拉住她,但她仍然掙扎向外跑。當時有一名鄰居開門查看情況,申請人立即逃跑。

4.受害人被送往醫院,她的頭皮有三處刀傷,肩膊亦有割傷及裂傷,左手食指至中指指背有一度很深的刀傷,而腦部電腦掃描發現右邊頂骨有骨折裂縫。

5.案發時申請人25歲,有「藏有攻擊性武器」、「企圖行劫罪」、「盜竊」和「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刑事紀錄,他聲稱由2005年開始濫藥。據他說,他曾去過受害人工作單位議價,但受害人出言侮辱他。事發前他服食了藍精靈,他聲稱帶備菜刀是為了自衛。心理專家意見是申請人對別人的意見很敏感,若覺得別人對他不客氣或不公平,他便用武力對付。心理專家認為他重犯的機會不少。

6.至於受害人方面,遇襲後她經常感到頭暈,容易疲倦,受傷的手部雖然做了物理治療,但仍然乏力。更嚴重的是自從案發後,她對男性感到害怕,心靈上受創,亦曾經想過自殺,其後因為要照顧年幼兒子,才放棄輕生念頭。

7.原審法官經考慮以上因素後,認為恰當量刑基準為10年。申請人認罪,刑期得以三份一扣減,所以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6年8個月。

8.在本申請中,代表申請人的程雲峰大律師陳詞說原審法官引用林啟華一案[2000] 2 HKLRD 246並不適當,因為在該案中,被告人在地鐵站推受害人落路軌,令受害人受嚴重身體傷害至永久傷殘,所以該案比本案嚴重得多。

9.其實原審法官引用林啟華案並不是以該案例的判刑為量刑基準,原審法官是指出該案例述明公眾利益是指判刑要起阻嚇作用這一點。

10.無論如何,本庭認為謝學林案(CACC 85/2005)與及本案情況較為接近。在謝學林案中,申請人用刀襲擊他的弟婦(受害人)的背部與及左胸,又傷了受害人的頸部與及肩膊,幸而受害人完全康復。在該案中,上訴法庭以9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11.經考慮謝學林案例後,本庭認為在本案中,原審法官以10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不是明顯過重。申請人與受害人並無深仇大恨,即使在以往討價還價中,受害人言語中曾侮辱了申請人,但申請人這次去受害人的單位時帶備了一把菜刀顯示他早有預謀。他更從後向受害人的頭及背部揮刀襲擊。雖然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出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的心靈上創傷是永久性的,但明顯由案發的2008年2月9日起至判刑的2008年12月17日為止,受害人已渡過一段漫長及艱苦的日子。上訴法庭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國輝 CACC 346/2008一案中述明,性工作者的工作環境,時間及性質令到她們成為較容易受攻擊的對象。她們需要獲法庭保護,不受他人欺凌。

12.最後,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陳詞說申請人心理受濫藥影響,但本庭認為申請人已是成年人,他必然清楚濫藥的後果,這並不是求情的理由。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了申請。

(鄧國楨)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程雲峰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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