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at Bill Ltd t/a Tapbo Civil 訴 Lam Kim Sun t/a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Case No.CACV 288/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8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288 號

(原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訴訟 2003 年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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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GREAT BILL LIMITED trading as
TAPBO CIVIL ENGINEEERING CO.
 
   
被告人 LAM KIM SUN trading as
TAI S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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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9 年 2 月 17 日

判案書日期:2009 年 2 月 24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件背景

1.2008 年 8 月 19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芮安牟法官裁定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 $123,169.05、利息及訟費;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上訴法庭鄧國楨副庭長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命令被告人支付 $180,000 的上訴訟費保証金。被告人不服判決,就有關命令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3.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命令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証金的。其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上訴人有財政困難,若他上訴失敗,他可能無能力支付答辯人的上訴訟費。法庭在這情況下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是為了避免當上訴被法庭撤銷時,答辯人卻無法向上訴人追討上訴訟費的情況出現。

4.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例中重申,要上訴人支付訟費保証金與基本法或人權法的條款是沒有抵觸的。

5.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命令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是行使酌情權。除非有關的酌情權是被錯行使,例如法官忽略了某些法律原則或某些有關連的事項,又或者錯考慮了一些無關連的事項;否則上訴法庭全體法官是不會推翻單一法官所行使的酌情權,然後重新行使有關的酌情權的。

財政困難

6.本案的被告人明顯是有財政困難,他亦承認他有財政困難,因此原告人已証實了本案存在特殊情況,以致法庭可以命令被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証金。

上訴理由

7.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仍需要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若他真的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法庭是可以不命令他提交上訴訟費保証金,以免剝奪他一個實質的上訴機會。

8.本案被告人指原審法官在處理某些証供(如發票及地盤所遺留的物料)時犯上錯

9.綜觀整份判決書,芮法官是根據雙方提出的証供來作出事實的裁決。為被告人計算工量的地盤領班沒有出庭作証。芮法官不接納雙方曾就地盤的物料作出協議之說。適用的法律原則是除非原審法官在作出事實的裁決時犯上某些原則性錯誤,例如忽略了某些重要的証據或考慮了某些無關連的証據,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推翻有關的裁決的。

10.被告人現就爭議所提出的証據只是屬於一般上訴爭議性的議題,他未能在這階段提出一些極為充分的上訴理由,以致法庭不會在這階段命令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証金。

總結

11.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認為鄧副庭長的判決是正確的,故此本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及命令他支付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紹豪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