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鄭奇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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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744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744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9年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2月24日 ---------------------- 判案書 ---------------------- 1.這個破產呈請,由徐偉光先生在2008年9月8日提出,他要求頒令鄭奇賢女士破產。徐先生是鄭女士的姪兒,兩人都沒有律師代表。 2.2008年5月21日,徐先生向鄭女士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債項的總額是人民幣121,474.74元,相等於HK$138,039.47。債項是基於他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7 年第1546,1545 及1218號的得直判決。 3.2008年6月14日,徐先生把償債書,親自送達鄭女士。 4.徐先生在2007年入稟區域法院,聲稱鄭女士借了他的錢並親筆寫下借據,向她追討人民幣85,000元及利息。鄭女士宣稱,她是代表她在深圳經營的福滿樓酒家借錢,她個人並無還款責任,她向徐先生反申索,指稱他搶去她的手提包,造成財物及精神損失,要他賠償 HK$250,000。徐先生否認指稱,指出雙方經內地調解委員會已調停了事。 5.該案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審理。經過3天聆訊,聽取雙方證人的證供後,葉法官在2008年4月7日,頒下判案書,他不接納鄭女士和她的證人盧淑萍的證供,認為徐先生的證供真確可靠,裁定徐先生勝訴,鄭女士敗訴,鄭女士需支付人民幣85,000元及利息給徐先生,以法庭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清還,鄭女士的反申索則被撤銷。 6.2008年5月21日,葉法官拒絕給予鄭女士許可,就判決提出上訴。 7.2008年9月1日,上訴法庭亦駁回了鄭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編號是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973號。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決,是有根據的,上訴法庭不會推翻。鄭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並無可爭拗之處。 8.鄭女士在2008年10月31日,存檔了一份 “反對破產呈請通知書” ,列出她反對這呈請的理由。她重覆申述,她在區域法院提出過的抗辯理由和反申索。她不服區域法院的判決,聲稱會據理力爭再上訴,並要求暫緩處理破產呈請,給她一個再上訴的機會。 9.本席不認為有任何充份的理由,去質疑區域法院的判決,再者,上訴法庭已考慮過鄭女士所提出的論點及指稱,認為並無可爭拗之處。 10.作為判定的債權人,徐先生有法律權利,要求頒令鄭女士破產。 11.本席對鄭女士作出破產命令,徐先生的訟費,將從破產人的產業支付。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鄭子良律師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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