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865/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09.
1. 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他於2008年8月20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即是以冒充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一張他人的信用卡來購物,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他使用該張信用卡,從一間位於尖沙咀麼地道的G2000店鋪購得兩條長褲和兩件外套,總值$1,100。付款期間,店員發覺他的樣貌近似公司電郵所傳播之可疑人物,於是暗中報警。他犯案得手後被警察在門外拘捕,在他身上檢獲該張信用卡及一張TD The GM Card VISA 卡。警察發現該兩張信用卡的真正持卡人均不是他。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