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迪威
|
CACC17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7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296號) -----------------------
-----------------------
聆訊日期: 2009年2月19日 宣判日期: 2009年2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3月4日 判案理由書 由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陳迪威(D1)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承認兩項「有意圖傷人」控罪(第一及第二項),同案的另一名被告(D2)則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一及第三項)。 2.申請人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3.暫委法官在聽過求情後裁決就第一項控罪判申請人監禁10 個月,第二項控罪10 個月,他下令其中的4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4 個月。申請人現已服完刑期。 4.申請人於2008 年5 月14 日,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延展發出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期限,亦同時申請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單一法官聆聽陳述後於2008 年9 月30 日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並於2008 年10 月6 日重新提出他的申請。 5.案情撮要內容顯示申請人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為鄰居。申請人及其妻子(即D2)與證人兩夫婦因鞋架擺放位置的問題發生爭執而導致關係惡化。第一證人在事發前發現他的單位外被人放置垃圾,他懷疑是申請人的所為,更因此刻意大聲指罵。後來申請人拿著錘子出現並打傷第一及第二證人。第二證人乘機脫身去找第三證人協助報警。這是有關申請人的主要案情。 6.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傷勢如下:
7.申請人在上訴表格裏(2008 年5 月14 日)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8.申請人在重新提出申請的通知書裏有以下的投訴(見2008 年10 月13 日文件):
9.申請人也分別在2008 年5 月23 日及7 月11 日寫信給法庭表示對事件的不滿。在7 月11 日的信裏,申請人再次重覆指出,控罪日期為2 月12 日,但案情卻是說在「翌日」,這表示司法不公;律政司又以威嚇手法檢控,沒有評估社會公正。 10.申請人在向本庭陳詞時重申律政司不應以威嚇手段檢控,要對案情證據進行獨立評估才決定是否對市民提出控訴。申請人的意思似乎是他因妻子也被檢控所以才決定認罪。申請人說他向查案警員要求作會面記錄,但警員卻要他說他「沒有話講」。申請人說他們被對方騷擾多次,但最後卻變成被告。他再重申,控罪對日期的描述是錯誤的,他也一直不是想認罪的。 11.謄本記錄顯示,在區域法院的答辯日期為2006 年9 月19 日。申請人當時是由大律師代表出庭作出答辯,他親自向法庭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12.答辯人對申請人所提出在控罪日期方面的投訴有以下的回應(見書面陳詞第 20 段):
13.本庭認同答辯人的觀點。控方的案情撮要在案發日期的描述可以更加精確,但本案的主要點是在於當時申請人有否以錘襲擊對方,時間的形容並非是本案的重點;再者,申請人在聆訊時也沒有在這點上提出異議。本庭不認為這理據有值得考慮的地方。 14.至於檢控方面,律政司是基於調查所得的證據來擬定控罪,本庭不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檢控申請人及其妻子有威嚇的成分。申請人及第二被告人是有權選擇對控罪提出抗辯的。 15.針對2008 年9 月30 日在單一法官聆訊時答辯方何檢控官對記者的說話,她已解釋是誤會,亦已道歉,而張法官也提醒何檢控官要注意用詞,這方面的問題也與這申請無關。 16.就有關延展期限的申請方面,申請人在2006 年9 月19 日認罪並在10 月3 日被判刑,他到了2008 年5月才提出延展期上訴的申請。申請人解釋說他因家庭問題才會延遲。但就算有家庭問題,本庭也看不出申請人為何延誤如此長時間才提出申請。 17.本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理由批准申請人延期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就算申請人是在上訴期內提出定罪上訴的許可申請,本庭亦不認為他有足夠理據去支持其申請。 18.本庭會駁回申請人的兩項申請,即延展發出上訴許可的通知期限及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覃民輝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17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