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達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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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黃達仁,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的罪行。這是一宗商業騙案,犯事者利用空殼公司與真正做生意的供應商進行交易,以空頭支票騙取貨物。案情透露,被告人於94年假意成立一間叫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的公司,聲稱經營電子塑膠產品。報稱商業地址在香港干諾道西一座商業大廈的一個單位,但被告人從來沒有在該單位做生意。95年3月,被告人在恒生銀行以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開設一個來往戶口,而被告是支票唯一簽署人。95年4月,被告人將公司商業地址轉往九龍一處商業中心,被告人在中心以約兩萬元租用一單位; 這間空殼公司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當中亦有兩個人,一個姓施,一個姓傅,利用假名由95年11月至95年12月期間在那裡招搖撞騙。這兩位姓傅和姓施的人接觸不同供應商,叫供應商到來空殼公司租用的單位參觀,又向他們表示公司在南非、內地做製造生意,需要塑膠和電子零件。而有些供應商代表亦見過被告人,被告人介紹自己為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的老細。姓施和姓傅起初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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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2月25日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黃達仁,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的罪行。這是一宗商業騙案,犯事者利用空殼公司與真正做生意的供應商進行交易,以空頭支票騙取貨物。案情透露,被告人於94年假意成立一間叫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的公司,聲稱經營電子塑膠產品。報稱商業地址在香港干諾道西一座商業大廈的一個單位,但被告人從來沒有在該單位做生意。95年3月,被告人在恒生銀行以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開設一個來往戶口,而被告是支票唯一簽署人。95年4月,被告人將公司商業地址轉往九龍一處商業中心,被告人在中心以約兩萬元租用一單位; 這間空殼公司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當中亦有兩個人,一個姓施,一個姓傅,利用假名由95年11月至95年12月期間在那裡招搖撞騙。這兩位姓傅和姓施的人接觸不同供應商,叫供應商到來空殼公司租用的單位參觀,又向他們表示公司在南非、內地做製造生意,需要塑膠和電子零件。而有些供應商代表亦見過被告人,被告人介紹自己為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的老細。姓施和姓傅起初向供應商訂購少量貨品,並以被告人所簽發這間空殼公司名義的支票支付,這些支票是兌現的。其後姓施和姓傅就以賒購方式,大量向供應商訂購貨品。同樣利用被告人這間空殼公司的名義支票交付,最終這些支票不能兌現。從95年11月至95年12月這段期間,一共有28間供應商受騙,被騙貨品總值超過760萬元。 2.被告人在95年11月知道供應商將事情報警,潛逃往內地,在那裡生活了約一年之後,96年潛逃返港。直至12年之後(08年10月),被告人要去人民入境事務處領取新新身分證時才落網。 3.被捕之後,你與警方會見時,說95年時,你認識了姓施和姓傅兩個人,他們給錢你開銀行戶口,租用寫字樓和成立空殼公司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目的是去騙供應商提供塑膠原料和電子零件,送往空殼公司,你亦都說他們根本無意圖支付這些供應商。公司有聘請一些人,不過他們是假扮在工作,令公司看來是運作中、是一間做生意的公司而已。而姓施和姓傅就以假身份、假名行事,他們向供應商表示會以Sound Tech Electronics Company的支票支付貨品,而你就在所有支票上簽名,亦蓋上公司印鑑。他們給你30萬,95年11月,你知道有些苦主報了警,就潛逃返內地,匿藏在深圳。96年10月,你潛返香港,在灣仔做送貨工人。 4.你並非初犯者,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分別在73年和90年,但與本案性質不相同,案底可說不算差。法庭替你提取一份背景報告和醫生報告。求情時,律師向法庭指出,姓傅和姓施兩人出錢僱用你,而你就出面開支票,成立公司。律師亦講,姓傅和姓施是主謀,而你就不是主謀。律師也強調你現時年屆75歲,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5.首先,本席處理你的年紀問題。你現時75歲,也算高齡。在某些情況下,年長的犯事者,純粹基於高齡因素,是可獲法庭減刑。不過, 本席不認為這宗案的情況,你的高齡可令你獲得任何減刑。根據案情顯示,你參與這非法勾當的時候已是60歲,60歲都算高齡,但你選擇在高齡時去犯案,犯案後又逃匿,「匿埋」在內地,逃避法律。12、13年之後,你並非自首,而是要取新身分證時,暴露了身分而給警方找著。 6.當你選擇在高齡時去犯案,又選擇逃離法律制裁一段長時間,到現在75歲,向法庭說「我而家咁大年紀,輕判」,本席看不到合理理據所在。因此,本席不認為在這情況下,你的高齡構成減刑因素。 7.案例亦指出,若一個犯事者逃匿一段長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裡改過自新,做一切好的事,這可被法庭考慮,作為減刑因素。這點來自上訴案例王自強CACC 459/2007,該上訴人承認兩項搶劫罪,最終被判六年半,上訴後減為五年半。上訴庭強調一點,若一個犯事者潛逃,這點並不值得鼓勵。換句話說,如果越潛逃越久,這是一個負面因素。不過在王自強案例中,該犯事者是自首的,原審時,法官認為他逃走了差不多十八年多,返回來自首, 首先自首屬於正面因素, 而逃離十八年這麽長的時間屬於負面因素,一個正面和負面因素並存,原審法官認為兩個因素互相抵銷了。但上訴庭的減刑原因,並非因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這說法錯誤,而是王自強在逃潛的那段時間裡,上訴庭接納他改過自新,在深圳改名換姓,專心工作,更結婚生子,為了女兒的前途,所以決定回港自首。上訴庭認為必須對上訴人,在犯案後十八年多後有勇氣選擇回港面對判刑, 這因素應給予足夠比重,因此將六年半減為五年半。 8.至於本案,你潛逃之後做了甚麼呢?根據背景報告,你返內地從事一些不正當的事業,協助一些外圍馬(assisting illegal horse betting),賺取200至300元人民幣。你冇改過自新,你用盡了錢之後一年,就潛逃返回香港,你並非自首,你還希望可以逍遙法外。本席看不到你有任何像王自強一案,如上訴庭所講的減刑因素。 9.另一點,你年紀大。如果你身體情況嚴重,法庭都可減刑。法庭替你提取的醫生報告,指出最近替你檢驗,你的心、肺和肚子,沒有任何不正常情況。你過往有一些病,這些病已獲得適當醫治。醫官的意見是你目前的一般健康狀況屬於穩定,考慮到你目前身體狀況、健康各方面,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構成減刑因素。 10.你所干犯的罪行模式,其實與另一案例,陳永金 (CACC 264/2006)一案犯案手法極之相似。而在該案裡,有關的供應商被騙貨物總值與本案也差不多,亦超過700萬元。經審訊後,被法庭判6年監禁,上訴被駁回。上訴庭指出這類商業騙案,對作為國際商業和貿易中心的香港會做造成莫大損害,這些都是加重案件的嚴重性。 11.本席想加多一點,誠實的公司做生意遇到騙子,可以說是不幸,當然會有所損失。本席相信,如果輕判這些騙子,對誠實做生意的人來講是不公道之外,亦對社會整體利益有負面影響。如果騙子獲輕判,起不了阻嚇作用,只會更加鼓勵騙子,或者有相同想法的人鋌而走險。誠實商人被騙去貨物有所損失,對盈利亦有所影響,如果最終倒閉的話,員工失去工作,最終都是我們大眾市民受害。 12.辯方律師說你並非主謀,只是一個小腳色,受人錢財去開空殼公司,開一些空頭支票,以你所扮演的角色較低這角度出發, 希望法庭盡量輕判。控方開案時向法庭表明,姓傅、姓施他們兩人面對的控罪較早前已被法庭判刑,他們的控罪與你所面對的控罪不一樣,是一些以非法手段或者虛假手段獲得財物或是處理贓物罪。他們的刑期,最多那位也不超過3年。就本案而言,本席要衡量你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庭前所有可增加罪行嚴重性,對你有利的求情因素,全部考慮過後作出量刑。本席認為你在本案扮演著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如果沒有你的參與,去成立空殼公司,去開出空頭支票,這些騙子根本就騙不到這些財物,所以你的角色是非常重要。本席認為你與陳永金一案,唯一不同之處是你認罪,陳永金是不認罪。 13.考慮過所有因素,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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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