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le Engineering Co Ltd 訴 Yim Hoi Man t/a Man Wah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o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993/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February 2009.
1. 在2008年5月15日,本庭裁決被告人因沒有遵守《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8A(1)條的規定,因此被告人在2008年4月29日取得的得直判決需予擱置。因為被告人沒有遵守有關的法定規定,而獲得2009年4月29日的得直命令,引致原告人需提出該次擱置的申請,因此被告人要支付予原告人該次申請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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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99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299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2月13日 判決書 1.在2008年5月15日,本庭裁決被告人因沒有遵守《區域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8A(1)條的規定,因此被告人在2008年4月29日取得的得直判決需予擱置。因為被告人沒有遵守有關的法定規定,而獲得2009年4月29日的得直命令,引致原告人需提出該次擱置的申請,因此被告人要支付予原告人該次申請的訟費。 2.被告人在是次申請的命令,是要求本庭給予上訴2008年5月15日的許可,該次上訴是有關2008年5月15日訟費的命令。他說他曾經通知對方,他將會要求法庭判處他得直的命令。本庭押後至今日,以待他取得有關的通知書,但是他未能把有關的通知書交給法庭,以證明他所說的是真確的事實。因此,本庭撤銷被告人是次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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