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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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余漢俊)共被控四項控罪,包括第一項聲稱三合會成員罪,第二、三項有意圖傷人罪及第四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271/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7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7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1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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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余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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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3月11日

判案日期:2009年3月1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余漢俊)共被控四項控罪,包括第一項聲稱三合會成員罪,第二、三項有意圖傷人罪及第四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

2.案件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席前審理。結果陳法官裁定申請人四項控罪全部成立,並判他入獄共4年。首項控罪的判刑為15個月,第二、三項控罪的判刑同為4年,第四項控罪的判刑是三年,全部同期執行。判刑時,申請人已因另外一宗案件,即DCCC 710和800/2007案被判入獄4年。陳法官下令本案的4年判刑中的9個月與DCCC 710和800/2007案的4年判刑同期執行。就兩宗案件,申請人需服的總刑期為7年3個月。

3.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的裁決,曾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或判刑上訴。較早前,申請人放棄就定罪的申請,故本庭只需處理申請人就判刑的申請。申請人獲法援並由羅沛然大律師代表。

控方的案情

4.本案共有三名受害人,即陳少文、林俊言和吳豐正。2007年9月7日早上約4時30分、陳少文和申請人在旺角山東街35號4樓的“U-Turn Bar”電梯大堂爭吵。申請人指陳少文盯着他並向陳少文說,“我水房嘅,我叫鐵頭,我大佬標頭,我阿公黑仔佳,本環陀地”。其後申請人更要陳少文隨他到樓下以解決問題。當時陳少文的朋友,包括林俊言、吳豐正和何國有及鄧衍恆跟隨着他們。當抵達旺角砵蘭街和奶路臣街交界時,申請人先向陳少文動手,對他拳打腳踢,同時有另外近10名男子,手持木棍、電筒及伸縮警棍衝向三名受害人及何國有和鄧衍恆。申請人指着陳少文,叫持械的近10名男子襲擊他,並示意不要讓陳少文和其朋友離開。結果陳少文和朋友都受襲擊。其後陳少文和林俊言勉力截停一輛的士離開,而其朋友則四散逃走。

5.事件導致陳少文、林俊言和吳豐正都受傷。陳少文的傷勢包括左前額有4公分長撕裂,左後手肘有一公分直徑的紅腫傷痕。林俊言左前額亦有4公分長撕裂傷口,而吳豐正的後腦和前右臂都擦傷。他們接受治療後出院,並無任何後遺症。

針對判刑的上訴理由

6.代表申請人的羅沛然大律師投訴陳法官就第二、三項有意圖傷人所採納的四年量刑基準,羅大律師強調即使將陳法官指出對申請人不利的因素考慮在內,四年量刑基準仍屬過重,原因是案件不涉及利器,受害人傷勢亦不重。

7.羅大律師指出第四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三年監禁,而本案不是最嚴重的情況,故不應對申請人處以最高的判刑。羅大律師建議四項控罪的總量刑基準是三年。

8.羅大律師亦指出遭判刑時,申請人已因其他類似案件(即DCCC 710及800/2007)被判刑四年。在總量刑基準的原則下,共7年3個月的判刑屬明顯過重。羅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述表示DCCC 710及800/2007案和本案件的性質相同,兩案的判刑應大部份同期執行。

DCCC 710及800/2007案

9.DCCC 710及800/2007案是由一宗警方臥底行動引發,共有14名被告人。控方指該14名被告人都是活躍在旺角砵蘭街的“水房”黑社會份子。他們從事黑社會活動,多次以黑社會成員身份行事,包括毆打食肆老闆以勒索保護費,搗亂另一三合會經營的色情場所以對抗該三合會等罪行。

10.在該宗案件,申請人共被控四項控罪。控方指他在不同場合以黑社會成員身份行事。案情顯示申請人指揮同黨毆打一食肆老闆迫使他支付保護費。他不但有指示行動如何進行,由誰人落手,打人時他更在附近協助。在搗亂色情場所的行動,申請人亦是小隊隊長。申請人和同黨使用武器,隨意毀壞該場所,目的是向經營該場所的另一黑幫人士顯示實力及作出對抗。

11.申請人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後,共被判入獄4年。

12.DCCC 710和800/2007案在2007年3月初發生,申請人在2007年5月被捕及獲保釋,但直至2008年7月2日才被判刑。本案則是2007年9月7日干犯,申請人是在2008年6月18日被定罪及在2008年7月17日被判刑。

討論

13.雖然DCCC 710及800/2007案和本案都和黑社會有關,但兩宗案件的性質大大不同。DCCC 710和800/2007案是一宗有組織,有目的的黑社會罪行。為了勒索保護費和打擊競爭對手,申請人顆同多名黑社會成員毆打一食肆老闆及破壞由另一黑社會組織經營的色情場所。本案則屬一宗無意義欺負市民的惡覇罪行。

14.案情顯示申請人指受害人之一盯着他而傳召多名同黨用武器襲擊受害人,導致多人受傷。申請人的罪行,顯示他目無法紀,隨意向一些他不滿的人動武。法庭有責任保護無辜市民,免受申請人及其同類人物的欺凌。申請人的罪行必需重判,以收阻嚇之用。

15.申請人曾多次犯案,包括盜竊,爆竊、攜帶可用作盜竊工具及有意圖傷人等嚴重罪行。申請人亦曾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

16.再者,DCCC 710和800/2007案和本案案發時間相距有半年,申請人更是在干犯DCCC 710和800/2007案後及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17.在上述情況下無足夠基礎令兩宗案件的刑期同期或大部份同期執行。如法庭判兩宗案件的刑期同期或大部份同期執行,則會鼓勵申請人或其同類人士在保釋候審期間干犯新案。

18.以本案的背景而言,雖然第四項控罪的三年判刑(即該罪行的最高判刑)可能較重,但原審法官下令四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該較重的判刑並無任何實質影響。

19.三名受害人傷勢不重,亦沒有患後遺症,但本庭不能忽視申請人干犯多項的罪行,包括兩項有意圖傷人罪,他糾眾用不同武器襲擊受害人,包括襲擊他們的頭部,受害人傷勢不重可稱是運氣使然。

20.本庭要考慮的是以兩宗案件案情,申請人干犯的罪行及他在案件扮演的角色,最終的7年3個月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21.本庭不認同羅大律師的立場指本案的個別判刑明顯過重需要扣減,或兩案的刑期應大部份同期執行;本庭亦不同意最終的總刑期7年3個月屬明顯過重。本庭需重申,申請人在兩宗案件所犯的罪行都十分嚴重,必需重判,以收阻嚇之目的。

22.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

(鄧國楨) (楊振權) (張慧玲)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羅沛然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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