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 訴 陳炳寬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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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民先生就本庭 2008 年 12 月 16 日頒發的判案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365/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65/2007 &
CACV 9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7 年第 365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6 年第 1204 號)

----------------------

原告人 余民  
   
第一被告人 陳炳寬  
第二被告人 陳銓  
第三被告人 劉麗琼和她十一名子女  
第四被告人 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90 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調查案件 1999 年第 77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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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陳炳寬經營合發汽車服務  
第二原告人 謝其及陳銓經營文英車行  
   
被告人 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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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9 年 3 月 18 日

判決書日期:2009 年 3 月 25 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余民先生就本庭 2008 年 12 月 16 日頒發的判案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拒絕申請,理由是該申請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該條例》’) 第 22(1) 條所規定的條件。

3.姑勿論本上訴是否涉及最終判決,由於余先生未能証明他的申索是一項「已算定」申索,因此他的申請並不符合《該條例》第 22(1)(a) 條的條件。

4.另外,他所提出的論點只是涉及一些與本訴訟雙方有關連的爭議事項,他根本未能証明案件存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利益的重要議題,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交由終審法院處理。

總結

5.本庭駁回申請。由於答辯人沒有出庭應訊,故此本庭不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 法官 法官

CACV 365/2007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缺席

CACV 90/2008

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缺席

被告人:無律師行代表,親自出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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