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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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本席要審理的案件是關於三宗案件的上訴,案件編號分別是HCMA 885、886及888/2008。這三宗案件涉及7項控罪,而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亦承認了控罪。最初的兩宗案件上訴人分別被法庭判處感化令,但是由於上訴人在感化令期間干犯了第3宗案件,而第3宗案件違反感化令,因此裁判法官需要再將首兩宗案件和第三宗案件的刑罰重新判決。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案情和醫生報告後,判上訴人一共入獄2年。上訴人現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88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85、886 & 88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85、886及888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909號、
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958號及
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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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區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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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處理)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判案書

1.今日本席要審理的案件是關於三宗案件的上訴,案件編號分別是HCMA 885、886及888/2008。這三宗案件涉及7項控罪,而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亦承認了控罪。最初的兩宗案件上訴人分別被法庭判處感化令,但是由於上訴人在感化令期間干犯了第3宗案件,而第3宗案件違反感化令,因此裁判法官需要再將首兩宗案件和第三宗案件的刑罰重新判決。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案情和醫生報告後,判上訴人一共入獄2年。上訴人現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有關HCMA 888/2008(荃灣法院案件編號:957/2008),控告上訴人以下兩項控罪:

(1) 在2008年3月3日,控上訴人「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案發當日大約下午2時左右,上訴人在4名中二女學生面前展露他的下體;當時上訴人亦撫弄他的下體直至射精,令到女生們受驚;

(2) 在2008年3月4日,上訴人被控「猥褻侵犯」罪。在當日下午1時多,一名中七女學生午膳後返回學校,在途中上訴人跟隨她並突然走到她面前拍了她左胸一下,並要求她:「你幫我打飛機啦」。女生抗拒並大聲求救,還追著上訴人,最终上訴人被截獲,當時上訴人的褲鍊正是打開的;

(3) 在2008年4月3日,上訴人承認以上兩項控罪。裁判法官將案件押後,等候索取感化官和心理醫生報告。在這期間,裁判法官批准上訴人擔保外出;

(4) 在2008年4月9日,另一宗案件HMCA 885/2008,上訴人被控「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在當日下午1時左右,兩名15歲中學女生在公園午膳,上訴人在她們面前展露下體,並作出手淫,兩名女生驚慌起來離開,但上訴人仍跟著她們,繼續展露他的陽具和在她們面前手淫,當她們走到公園門時,剛好遇到警察將上訴人拘捕。

3.在2008年5月5日,上訴人就HCMA 888/2008的案件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在2008年5月13日,就HCMA 885/2008的案件,上訴人被法庭判處接受感化18個月,另外荃灣一宗案件編號2008年第1958號(HCMA 886/2008),上訴人被控在2008年7月4日,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案情指出,在案發當日中午時分,有一名14歲女學生和同學在學校的課室外閒談時,見到上訴人身穿她學校的校服在走廊處徘徊,當女學生返回課室時,突然看到上訴人站在課室門口,用手玩弄他的陽具。女學生驚慌起來走去求助,但回來時已不見上訴人踪影。大約5分鐘後,上訴人走到學校另一處,當時有兩名分別13和14歲的女學生在走廊處等候別人,上訴人身穿校服走近她們,在3、4米外拿著自己的陽具撫弄並同時發出呻吟聲音,女學生驚慌起來離開,而上訴人亦消失了,一些懷疑精液遺留在地上。

4.在2008年7月7日,上訴人被控「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在當日中午時分,上訴人身穿該學校的運動校服再次在學校出現,一名中六女生沿樓梯回課室時遇上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打開他的褲鍊擺動雙手。女生擔心自己的安危,衝去通知老師,最後上訴人被老師截獲送交警察處理。

5.另一項控罪控上訴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在2008年7月8日到上訴人家中撿走他的電腦,發現上訴人的電腦內共藏有939張涉及未成年少女的影像,冲曬後,其中516張屬於級兒童色情物品和180張二級兒童色情物品。

6.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的刑罰時,他亦有考慮過Dr. Liu和Dr. Lau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醫學報告中,兩位精神科醫生都認為上訴人是一名相當危險的人物。Dr. Liu的報告指出上訴人是:

“He is a seriously dangerous person towards female, especially those young female students in school uniform.  The risk of re-offending is very high…………………….. ”。

7.Dr. Lau亦形容上訴人是:

“Defendant is a highly dangerous person…….…….The risk of re-offending is very high.  He suffers from Psychopathic Personality Disorder, Paedophilia and Fetishism. ………… ”

8.另外一位心理學家Miss Yeung的報告認為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的病徵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Miss Yeung指出:

“There is evidence suggesting that his sexual offending behaviours are escalating in severity.  Risk of re-offending is high………………….. ”

9.裁判法官考慮過各種情況後,認為上訴人雖然年齡只有21歲,但是認為上訴人重犯這類案件的可能性非常高。裁判法官認為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寧,特別是為了保護社會上的一眾年輕的女學生,所以最後判上訴人入獄總刑期為2年。

10.在上訴聆訊時,孫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上訴。孫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就每項控罪作出一個判刑起點為6個月,而減為4個月是明顯過重。孫大律師指裁判法官不應就每項控罪採取最重的刑罰來判上訴人,因為每項控罪的案情不應被視為該項控罪裏面極嚴重的事實。

11.雖然本席理解孫大律師的陳詞,但是始終上訴人犯這宗案件的罪行有別於其他犯案人士。按心理醫生的報告指出,上訴人現時的精神狀況,傾向犯這類案件的心態越來越嚴重。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為了保護市民免受威脅,他是有需要對上訴人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與此同時,上訴人亦有需要一段頗長的時間去接受心理的輔導,希望可以解除上訴人這方面的心癮。

12.至於上訴人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方面的罪行,最高刑罰是2年。代表答辯人的馬律師有提及最近的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一案,本席認為這宗案例提及的適當刑罰是不適宜用於本案,因為Man Kwong Choi一案是在上訴人犯案後才審理量刑的指引。本席同意馬律師所指,該案法庭所要考慮的因素,是適用於本案。最主要法庭認為,在案例的第14段有提及:

“While mere 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can be said on one view to be less serious than the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or publication of such material, its seriousness should nevertheless not be underestimated.  But for the demand of persons wanting to possess child pornography, there would not be the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or publication of it.  In other words, all these various facets mak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exploitation of vulnerable children.”

13.非常明顯,上訴人是藏有大量的色情相片,本席亦有看過有關相片,當中主要涉及年齡大約8至10歲的小女孩。上訴人藏有的照片令人反感,他將小女孩擺出淫褻的姿勢展露出來,並且發放予和他有共同癖好的人士收藏。上訴人亦透露,當他看到這類相片後,會引起他犯罪的傾向,由此可以反映出藏有這類相片的害處。

14.就上訴人以上犯罪的情況,裁判法官採用6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加上上訴人所面對其他控罪的背景,本席認為2年總刑期是不可以被視為明顯過重。本案的刑罰雖然是重,但是翻看上訴人的犯案背景、醫生和心理學家報告以及三宗案件的案情,本席可以理解到裁判法官為何需要作出這個刑罰。

15.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馬游龍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浩翔律師行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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