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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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本席要審理的案件是關於三宗案件的上訴,案件編號分別是HCMA 885、886及888/2008。這三宗案件涉及7項控罪,而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亦承認了控罪。最初的兩宗案件上訴人分別被法庭判處感化令,但是由於上訴人在感化令期間干犯了第3宗案件,而第3宗案件違反感化令,因此裁判法官需要再將首兩宗案件和第三宗案件的刑罰重新判決。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案情和醫生報告後,判上訴人一共入獄2年。上訴人現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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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85、886 & 88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85、886及888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909號、 ———————
——————— (合併處理)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判案書 1.今日本席要審理的案件是關於三宗案件的上訴,案件編號分別是HCMA 885、886及888/2008。這三宗案件涉及7項控罪,而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亦承認了控罪。最初的兩宗案件上訴人分別被法庭判處感化令,但是由於上訴人在感化令期間干犯了第3宗案件,而第3宗案件違反感化令,因此裁判法官需要再將首兩宗案件和第三宗案件的刑罰重新判決。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案情和醫生報告後,判上訴人一共入獄2年。上訴人現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有關HCMA 888/2008(荃灣法院案件編號:957/2008),控告上訴人以下兩項控罪:
3.在2008年5月5日,上訴人就HCMA 888/2008的案件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在2008年5月13日,就HCMA 885/2008的案件,上訴人被法庭判處接受感化18個月,另外荃灣一宗案件編號2008年第1958號(HCMA 886/2008),上訴人被控在2008年7月4日,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案情指出,在案發當日中午時分,有一名14歲女學生和同學在學校的課室外閒談時,見到上訴人身穿她學校的校服在走廊處徘徊,當女學生返回課室時,突然看到上訴人站在課室門口,用手玩弄他的陽具。女學生驚慌起來走去求助,但回來時已不見上訴人踪影。大約5分鐘後,上訴人走到學校另一處,當時有兩名分別13和14歲的女學生在走廊處等候別人,上訴人身穿校服走近她們,在3、4米外拿著自己的陽具撫弄並同時發出呻吟聲音,女學生驚慌起來離開,而上訴人亦消失了,一些懷疑精液遺留在地上。 4.在2008年7月7日,上訴人被控「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在當日中午時分,上訴人身穿該學校的運動校服再次在學校出現,一名中六女生沿樓梯回課室時遇上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打開他的褲鍊擺動雙手。女生擔心自己的安危,衝去通知老師,最後上訴人被老師截獲送交警察處理。 5.另一項控罪控上訴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在2008年7月8日到上訴人家中撿走他的電腦,發現上訴人的電腦內共藏有939張涉及未成年少女的影像,冲曬後,其中516張屬於一級兒童色情物品和180張二級兒童色情物品。 6.裁判法官在考慮適當的刑罰時,他亦有考慮過Dr. Liu和Dr. Lau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醫學報告中,兩位精神科醫生都認為上訴人是一名相當危險的人物。Dr. Liu的報告指出上訴人是:
7.Dr. Lau亦形容上訴人是:
8.另外一位心理學家Miss Yeung的報告認為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的病徵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Miss Yeung指出:
9.裁判法官考慮過各種情況後,認為上訴人雖然年齡只有21歲,但是認為上訴人重犯這類案件的可能性非常高。裁判法官認為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寧,特別是為了保護社會上的一眾年輕的女學生,所以最後判上訴人入獄總刑期為2年。 10.在上訴聆訊時,孫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上訴。孫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就每項控罪作出一個判刑起點為6個月,而減為4個月是明顯過重。孫大律師指裁判法官不應就每項控罪採取最重的刑罰來判上訴人,因為每項控罪的案情不應被視為該項控罪裏面極嚴重的事實。 11.雖然本席理解孫大律師的陳詞,但是始終上訴人犯這宗案件的罪行有別於其他犯案人士。按心理醫生的報告指出,上訴人現時的精神狀況,傾向犯這類案件的心態越來越嚴重。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為了保護市民免受威脅,他是有需要對上訴人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與此同時,上訴人亦有需要一段頗長的時間去接受心理的輔導,希望可以解除上訴人這方面的心癮。 12.至於上訴人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方面的罪行,最高刑罰是2年。代表答辯人的馬律師有提及最近的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一案,本席認為這宗案例提及的適當刑罰是不適宜用於本案,因為Man Kwong Choi一案是在上訴人犯案後才審理量刑的指引。本席同意馬律師所指,該案法庭所要考慮的因素,是適用於本案。最主要法庭認為,在案例的第14段有提及:
13.非常明顯,上訴人是藏有大量的色情相片,本席亦有看過有關相片,當中主要涉及年齡大約8至10歲的小女孩。上訴人藏有的照片令人反感,他將小女孩擺出淫褻的姿勢展露出來,並且發放予和他有共同癖好的人士收藏。上訴人亦透露,當他看到這類相片後,會引起他犯罪的傾向,由此可以反映出藏有這類相片的害處。 14.就上訴人以上犯罪的情況,裁判法官採用6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加上上訴人所面對其他控罪的背景,本席認為2年總刑期是不可以被視為明顯過重。本案的刑罰雖然是重,但是翻看上訴人的犯案背景、醫生和心理學家報告以及三宗案件的案情,本席可以理解到裁判法官為何需要作出這個刑罰。 15.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馬游龍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浩翔律師行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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