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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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黃桂容小姐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8月7日,在香港新界粉嶺塘坑村23A4A號,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7.95克氯胺酮的20.94克晶狀固體及內含12.79克氯胺酮的15.20克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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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9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9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桂容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2月27日下午3時37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黃桂容小姐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8月7日,在香港新界粉嶺塘坑村23A4A號,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7.95克氯胺酮的20.94克晶狀固體及內含12.79克氯胺酮的15.20克粉末。 2.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控罪所指的氯胺酮作自用。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所被控的控罪罪名成立。 事實裁定 3.根據本席在審訊時所作的事實裁定,於案發當日(即2008年8月7日),警務人員搜查案發地點被告人所居住的房間,找到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30.74克氯胺酮的36.14克晶狀固體及粉末。警務人員亦撿取了一個數碼磅秤及二百三十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被告人向警務人員承認這些氯胺酮是她作吸食用途,及在後來錄取的會面紀錄中,承認他是一個嫁了給香港人的中國居民以及常常來香港。有關的氯胺酮是她在聯和墟向一個叫波仔的人購買,而她在2008年8月5日,從中國到香港當日,向波仔買了一安士的氯胺酮。 4.本席在審訊的時候,考慮了所有有關證供之後,裁定被告人管有案中的氯胺酮作販賣用途,及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刑事紀錄 5.被告人在2008年4月10日,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6.被告人今年34歲,在中國出生及一個農村貧窮的大家庭長大。他在9歲的時候就要工作幫補家計,因此只受過小學三年級教育。他與居住在香港的丈夫,在2007年結婚,婚後他仍然繼續供養父母及家庭,及常常來香港探望他的丈夫。 判刑 7.販運危險藥物是一個令人極度反感的罪行,因為這一類罪行會令到個人、家庭及社會更容易及更嚴重地受到危險藥物的禍害。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8] 3 HKC 323一案,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這個案例,如果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10至50克的說,其判刑起點應為4至6年監禁。在本案裡,所涉及氯胺酮的重量是30.74克,因此判刑起點應該是5年監禁。本席認為在本案之中,沒有何理由令到本席不遵照這個判刑指引,因此採納5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8.基於被告人坦白承認管有案中的氯胺酮,因此法庭給予她一些刑期的寛減。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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