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亞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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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3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3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39795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4月16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16日 判 決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他就定罪向本席提出的上訴亦被駁回。 2.他現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3.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稱 :
4.除此之外,上訴人亦指他是一名職業司機,經常須要經過「讓」字路口,非常熟悉司機應有的責任。如果道路暢通無阻,在「讓」字路口毋須停車。 5.答辯人則指本案的檢控基礎是根據上訴人在謝裴道經讓線駛入波斯富街時並無停車,本案祇涉及事實的爭議,完全不具任何法律觀點。 裁定 6.根據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
7.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明顯上訴人所提及的,均是在上訴或在裁判法院已經提及的事實,根本並非法律論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上訴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申請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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