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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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陳天號先生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2月15日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金錢。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50/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05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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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天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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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3月13日上午10時3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Bing Wah, Ev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Kwok Chue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勒索罪等罪項(Blackmail,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陳天號先生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2月15日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金錢。

2.第二項控罪是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2月17日,在香港柴灣環翠邨盛翠樓15樓與16樓之間的後樓梯,企圖搶劫溫靜雯。

3.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

承認事實

第一控罪

4.於2008年1月的某一天,第一控罪受害人X在家裡的固網電話,收到一個她不認識的人(即是被告人)打來的電話。被告人說他知道X姓甚麼,及知道她與她母親同住。當時X很驚慌及沒有反應,被告人叫她出聲,如果不是的話她就會後悔。X因為太驚,於是立刻收線。

5.在2008年2月15日大約下午7點鐘的時候,X再接到被告人的電話,來電顯示打進來的電話號碼是9476 5126。被告人在說話之中,聲稱他通過X房間的氣窗,偷拍了X換衫的相片,如果X要取回這些相片的話就要給他錢,如果不是的話,他就會將相片放在互聯網上。X很驚慌,於是立刻收線。稍後,有一個男子來敲門及大聲說如果不想照片上網,就要接聽他的電話。在2008年的2月26日,大約下午四點半的時候,X再接到被告人的電話,問他她是否剛剛放學返家,X立刻收線及將事件報警。

第二控罪

6.第二控罪的受害人在2008年2月13日,收到被告人以電話號碼9476 5126打出的電話。被告人自稱是受害人以前的同學吳志龍,兩人在電話中約定一起吃午餐。在2008年2月17日,受害人致電被告人的電話號碼,及約定被告人在柴灣環翠邨盛翠樓16樓會面。受害人在晚上10點10分到達這個地方,她再給電話被告人,而被告人吩咐她在15樓及16樓的地方等他。大約5分鐘之後,被告人出現,從後箍住受害人的頸及說打劫。被告人亦都以一把8吋長的卡通玩具刀指住受害人,及命令受害人交出所有錢及流動電話。受害人反抗及大聲叫救命,令到被告人空手而逃。受害人將事件報警。

7.警務人員根據電話號碼9476 5126作出深入調查後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是因為賭博欠下巨款而觸犯這兩項控罪,並且說自己已經很後悔。被告人亦承認,他根本上是沒有偷拍過X的照片。

刑事紀錄

8.被告人並無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9.判刑之前,本席提取了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未婚,但是曾經與不同的女朋友與居。他今年29歲,曾接受中學三年級教育,他在學校的成績及操行都不好,因為成績追不上,在中三就輟學。輟學之後,他主要是從事美髮的工作。案發的時候他是一名髮型師,月入大約10,000鈫。他年幼的時候父母離異,他的撫養權歸於父親,而父親後來亦再娶。父親因為忙於工作,因此被告人由祖父母及後母照顧長大,他與父親的關係疏離。被告人因為豪賭欠下巨債而觸犯本案。他對撰寫背景報告的感化主任表示感到非常後悔。

求情理由

10.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詳盡有力的求情。大律師說,被告人基本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只是有一、兩點被告人指出是錯誤的。雖然報告說被告人聲稱沒有受人煽惑觸犯本案,但是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一個叫阿輝的朋友,曾經講過這個方法可以弄到快錢,這間接煽惑了被告人犯案。大律師亦指出,背景報告說被告人曾經濫用危險藥物也是錯誤的,被告人根本上從來沒有這樣做過。

11.大律師指被告人在一個單親家庭長大,雖然父親離婚之後再娶,後母在被告人十多歲的時候就已經去世。被告人的父親因為在大陸工作而沒有時間照顧被告人,被告人由祖母及後母照顧成長。被告人離開學校之後,一直從事髮型師的工作。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僱主的求情信。僱主在信中指被告人是一名勤力及盡責的僱員。

12.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被拘捕之後與警務人員充分合作,及作出詳細的招認。大律師認為,如果沒有被告人的招認,控方就沒有足夠的證據在這件案件裡檢控被告人。在這個基礎上,大律師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更加多的刑期寛減,並且以特區  許智堂 CACC 414/2007作為相關的案例。

13.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本人及他父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裡表示非常後悔及內疚,及對不起父親。他說他已經決心改過自新。父親在信中指被告人是一個有禮貌及孝順的人,是因為貪玩而觸犯了嚴重的罪行。被告人及他她父親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14.大律師指出,在第二控罪的受害人並沒有因為被告人使用玩具刀而感到恐懼,更大叫救命,因此認為法庭不需要使用茆廣生  女皇 [1981] HKLR 610這一案所訂下的判刑指引。大律師亦都提交了多個搶劫及勒索的判刑案例。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有悔意、在案中沒有得到金錢利益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大律師要求法庭就兩項控罪,判處被告人部分同期執行的刑罰。

判刑

15.被告人明顯地不是一個慣匪,因為他今年29歲,但從來都沒有刑事紀錄。他在案中的犯案手法粗糙及毫不專業,唯一一點算是比較精密的,就是他所用的電話號碼是一張不用登記個人資料的儲值卡。如果不是警務人員的高度專業性,作出徹底調查的話,很有可能不能夠成功地將被告人繩之於法。

16.本席接受被告人充分地與警務人員合作,及表現出誠懇的悔意,但是案中仍然有其情節惡劣的地方。被告人以偷拍了X換衫照片的藉口來恐嚇、勒索X。X是一個年紀很輕的女孩子,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毫無疑問她一定感到很羞恥及驚慌。被告人是刻意利用這些恫嚇的方式來希望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本席不接受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說,在第二控罪裡的受害人大聲呼救,因為她沒有因被告人用玩具刀指嚇他而感到恐懼。雖然被告人用的是玩具刀,但是一個女孩子在這樣的情況下,被一個男子以一把與真刀類似的玩具刀指嚇,毫無疑問一定感到驚慌,再者,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受害人亦很難分辨出到底指住她的是真刀或假刀。法庭亦考慮了辯方大律師所提供的判刑案例,當然這些案例都並非判刑指引,但是它們仍然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17.本席在考慮了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之後,接受茆廣生  女皇這個案件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不能夠一成不變地在這案件裡應用。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情況,本席就第一控罪,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第二控罪採納三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18.因為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及向警方作出全面的招認,法庭給予被告人刑期寛減。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第一控罪入獄10個月,第二控罪入獄兩年零兩個月。在考慮了案件的性質及總量刑原則之後,法庭命令第一控罪中的4個月與第二控罪的刑期是分期執行,即被告人總共入獄兩年六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