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作民 訴 無綫收費電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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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要求被告人退回已支付的合約服務費1,441.74 元。被告人其後退回129.80 元。經審訊後,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頒令撤銷申索。申索人申請覆核判決,審裁官經聆訊後,拒絶申請。申索人不服裁決,向本庭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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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9年第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8年第2019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4月16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23日 ---------------------- 判決書 ---------------------- 1.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要求被告人退回已支付的合約服務費1,441.74 元。被告人其後退回129.80 元。經審訊後,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頒令撤銷申索。申索人申請覆核判決,審裁官經聆訊後,拒絶申請。申索人不服裁決,向本庭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 案情 2.2007 年3 月9 日,申索人經被告人銷售員推銷下,與被告人簽訂一份收費電視服務合約。該合約的主要條文如下:
3.申索人在簽署合約當日,預繳了三個月的費用。 4.在簽訂合約後,申索人與被告人的員工有多次電話交談。當中申索人數次表示在三個月後不擬繼續使用服務和支付月費,被告人的員工每次均向他指出按合約規定,若他中途終止合約,須繳付餘下合約期的月費。申索人亦曾就免費優惠的問題與被告人的員工在電話中對話。 5.申索人在2007 年7 月4 日支付了6 月份的服務費差額。申索人雖然收到7 月和8 月的結欠通知,但並沒有支付。被告人在2007 年8 月22 日暫停服務。被告人在2007 年9 月6 日經傳真收到申索人發出的終止合約通知(文件日期是2007 年9 月2 日)。 6.被告人在2007 年10 月15 日向申索人發出最後通知,追討欠付的月費以及合約期剩餘有效期的費用。申索人最終在2007 年10 月19 日和2008 年5 月1 日向被告人支付了有關款項,共1,663.80 元。被告人在申索人提出申索後,同意不收取作廢的優惠期服務費,只收取未付月費和終止合約後餘下合約期的月費,因而退回129.80 元給申索人。 申索的爭議點 7.申索人與被告人的首要爭議點是免費優惠適用於合約期內的哪兩個月。被告人指出合約手寫部分訂明:「第 7、8月免費」,因此是合約期內第 7和第 8個月(即2007 年9 月9 日至11 月8 日)免費。申索人則指被告人的銷售員簽約時說明是7 月和8 月免費,所以2007 年7 月和8 月是不用繳費。申索人同時指稱,由於7 月和8 月是免費,所以被告人在8 月22 日暫停服務是毀約,因此他有權終止合約,而被告人無理地收取餘下合約期的費用。 審裁官的裁決 8.涉案的服務合約是一式三本,採用過底設計。在案件進行提訊時,訴訟雙方曾向審裁官各自交出保存的一份。申索人所持的一份由於是最底的一份,因此手寫部份最不清淅。經檢視後,申索人向審裁官確認了一式三本的真確性,亦確認「第 7、8月免費」是被告人銷售員王小姐手寫的。此外,王小姐在一份題為「確認證明」的文件上列出合約期內的月份,並在3、4、5、9 和10 月下分別劃上‘X’ 號。審裁官認為這是為提醒申索人該等月份不用繳費。 9.被告人亦提供了電話對話的錄音謄本,當中顯示簽約當日,被告人另有員工在電話中向申索人確認合約內容,包括合約期的長短,是第 7和第 8個月免費,以及中途終止合約須繳付餘下合約期月費。錄音謄本亦記載了申索人與被告人員工在電話中有關免費優惠的多次對話。 10.經考慮和分析上述事項以及整體證據後,審裁官裁斷合約訂明在合約期內第 7和第 8個月免費,而且申索人在簽約時已獲清楚告之這一點。審裁官同時裁斷被告人員工已多番在電話中就這點作出澄清和申明,亦曾在暫停服務後向申索人提出,可安排把免費期提早和重開服務,但申索人不接納。審裁官認為被告人一直準備好為申索人提供服務,只要申索繳付所欠月費和重新接駁的費用便能繼續使用服務。 11.審裁官並指出,按合約的規定,由於申索人拖欠月費,被告人有權暫停服務。而且,被告人在6 月份和7 月份的結欠通知已通知申索人如欠款在7 天內未繳付會暫停服務。審裁官因此裁斷被告人暫停服務不構成違反合約。 12.審裁官亦裁定合約中有關須支付餘下合約期月費的規定,是一項就違約損失的真正預先評定的賠償金,屬經算定賠償的條文,具有法律効力。審裁官因此裁決申索人敗訴。 擬提的上訴理由 13.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的附件中,提出下列上訴理由:
14.申索人在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中作出的書面和口頭陳詞亦是環繞上述幾點。 判決理由 15.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條規定:
因此申索人必須顯示其擬提的上訴理由是涉及法律問題,而有關的法律問題是有值得爭辯之處。 16.申索人的首項理由是合約中有關如客戶中途終止合約,須 支付餘下合約期的月費的規定,是一項罰款,屬懲罰性的條文。就一項合約條款是屬於經算定的損害賠償條文還是懲罰性的條文,這是一個涉及詮釋合約條款的法律問題,當中亦要考慮案件的事實背景。 17.就一般法律原則而言,如果一項合約條款訂明在出現違反合約的情況時,違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一筆固定的款額,而該 款項是就違約可能引致的損失所作出的真正預先評定的賠償金,則這是屬於一項經算定賠償金的條款,而非帶懲罰性的指定罰款:參考Dunlop Pneumatic Tyre Co. v. New Garage and Motor Co. [1915] AC 79, 86及Philips Hong Kong v. Attorney-General of Hong Kong (1993) 61 B.L.R. 41, 63. 在一般情況下,提出條款屬懲罰性條文的一方具有舉證責任,須證明有關的條款帶有威嚇和懲罰的成分:參見Robophone Facilities v. Blank [1966] 1WLR 1428, 1447。 18.在本案中,審裁官就涉案條款有以下分析:
19.本席認為審裁官在作出上述裁斷時,所考慮的法律原則和背景事實均正確無誤。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文件和陳詞中都未能顯示審裁官有甚麼犯錯之處。申索人主要是指這項條文不公平和不合理。然而,合約是諦約雙方的協議,在遵守合約精神和一般合約法原則的考慮下,法庭不能單純因為一方在事後感到不合理或不公平,便廢止有關的條款或不予執行。 20.再者,如審裁官指出,涉案的服務合約是一項有固定時期的合約,即自2007 年3 月9 日起雙方須持續履行合約條款至2008 年9 月8 日,共18 個月。合約中沒有條款容許雙方可提早終止合約。是故,任何一方如在18 個月的合約期屆滿前終止合約,便構成違反合約。根據一般適用於有固定時期的合約的法律原則,另一方有權向提早終止合約一方追討餘下合約期可獲支付的款項,作為違約的損害賠償。因此,申索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合約訂明若申索人中途終止合約,須向被告人支付餘下合約期的月費,是一項合符法律的預先評定的損害賠償條文,不構成罰款,亦沒有明顯不公平之處。申索人這項理由並沒有值得爭辯之處。 21.申索人的第 二項理由指,合約訂明客戶在合約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終止合約是不需付任何費用。申索人指銷售員王小姐在簽約時亦是這樣說。然而,這項條文並非容許客戶在18 個月合約期未屆滿前終止合約,以縮短合約期。它僅是述明倘客戶在18 個月合約期屆滿後不欲繼續使用服務,必須預先在約滿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而在此情況下他便毋須支付任何費用。這項條文亦不適用於提早終止或縮短合約期的情況。申索人不能援引此項條文,以辯說即使提早終止合約亦不須支付餘下合約期的月費。同樣,申索人亦不能以這項條文作為憑據,辯說中途終止合約須支付餘下合約期月費的合約規定是帶懲罰性的罰款。 22.申索人的第三和第四項理由關乎免費優惠適用於合約期內哪兩個月的問題,以及到底被告人暫停服務是違約行為,還是申索人在合約期結束前給予終止通知是違約行為的連帶問題。 23.就免費優惠是適用於2007 年7 月和8 月還是合約期內第 7和第 8個月,這是一項基於事實裁斷的判決。 審裁官考慮了多方面的證據,包括一式三本的合約文本,另一份文件(即「確認證明」)的內容和王小姐的手寫部份,以及在確認合約時和簽約後申索人與被告人員工電話對話的內容,並就此給予分析,從而裁斷:(1) 合約上寫的是「第 7、8個月免費」;(2) 合約訂明免費優惠是適用於第 7和第 8個月,而非7 月和8 月;(3) 申索人在簽約時清楚知道合約期第 7和第 8個月免費和中途終止合約的後果。 24.本席認為審裁官就此項爭議作出了充分和週詳的考慮,亦已正確地理解和分析相關的證據,而得出的結論亦具有適當的證據支持。 25.申索人指被告人偽造文件,把合約手寫部份從「7、8 月免費」改成「第 7、8月免費」。審裁官在判決時已考慮這項指控。她指出在案件進行提訊時已就一式三本的合約進行驗視和就其真確性作出確認。審裁官認為申索人指合約遭竄改是為加强自己案情而編作的說法,並沒有實際理據支持。這是一項事實的裁斷。再者,申索人在本申請中沒有提出任何具說服力的資料和理據,以顯示審裁官的裁斷在法律方面有錯誤的地方。 26.基於按合約規定,2007 年7 月和8 月並非免費,審裁官裁定被告人因為申索人沒有支付該兩個月的月費,而在給予書面通知後暫停服務不構成違約,是正確無誤。同樣,審裁官從而裁定申索人在2007 年9 月給予通知,終止合約是違反合約,須按合約規定支付餘下合約期月費,亦是正確無誤。 總結 27.基於上述分析,申索人不能顯示擬提的上訴涉及任何值得爭辯的法律問題,不符合批予上訴許可的條件。本席因此拒絶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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