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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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0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10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2195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2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4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作為的士司機時,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制訂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5(1)(a)及57(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均作出自辯。 3.控方第一證人於2008年3月8日上午9時35分和她的妹妹(控方第二證人)及她妹妹的兒子於九龍塘的士站登上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上車後,控方第一證人告訴上訴人她的目的地為浸會大學隔離的彭學高紀念中學,其後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又一村那間,控方第一證人說她不肯定,只知是在出浸會大學隔離。上訴人稱那麼多禮賢會不知去那間,便求其載控方證人到浸會大學。 4.控方第一證人告知上訴人不是要去浸會大學,是要去隔離的中學。而上訴人便開始駡他們刁民,“short short” 哋,唔知點教人。控方第一證人再說她要去浸會大學隔離的中學,但她不知該街道名稱。上訴人便不斷重覆刁民,“short short” 哋,類似的說話有3至4次。 5.當上訴人駛到浸會大學直路前之轉彎位置,上訴人便指向他的左方說那處寫着禮賢會,妳識唔識字,妳盲架。控方第一證人回應左面是教堂而右方是大學。其後,當轉右到逸夫大樓時,上訴人便想停車,但控方第一證人告知上訴人直行到尾便是,上訴人稱他要報警,更說她們令他不能安全駕駛,上訴人於聯福道32號將車停下。 6.她們及上訴人當時下了車待警方到場,其間她們亦聽到上訴人至電,內容約為有沒有其他司機在附近及找九龍的士總會主席來。 7.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登車時間約9時35分,而小朋友的會面試時間為10時至10時35分。上訴人給她看信函(辯方證物D-1),控方第一證人稱她未見過該信函,而面試時間是小朋友告知她的。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當時沒有說粗口。 8.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妹妹。當天她與兒子及控方第一證人登上上訴人的的士,控方第二證人亦重覆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在車內的對話;控方第二證人亦確認她聽到控方第一證人曾向上訴人說要直行到尾。控方第二證人說她當時看見上訴人非常憤怒與控方第一證人爭辯,所以她並沒有駁咀。 9.控方證人被盤問時,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出示辯方證物D-1,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她不記得清楚面試時間。 10.稍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一名到達現場調查的警員。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稱他接報指有人投訴上訴人講粗口,他約5分鐘後到達現場調查,時間約為10時。 11.而控方第四證人為稍後聯絡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一名女警員。 12.各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他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他是一名的士司機分會主任。他作供稱於案發當日約10時,曾經接到上訴人的電話求助,指車上乘客嘈得很大聲,干擾他駕駛。該名證人亦告訴上訴人他可作出投訴。 13.各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而法庭亦得知上訴人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裁判法官分析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他們複述與上訴人交談的內容有些微出入,但裁判法官認為事發時在三月份,在審訊日的8個月前,所以證供有些微出入不足為奇。 14.裁判法官亦留意到控方第三證人說他接報指控方證人投訴上訴人講粗口,但裁判法官考慮到該方面的分歧輕微,只是警員對事件之記錄,並不影響控方第一,二證人的可信性。 15.控方第三證人並不是直接從控方證人口中收到投訴才到現場,而是收到報告後才趕到現場調查事件,繼而從控方證人口中得知事件的經過。 16.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對待控方證人,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主要是投訴控方第三證人所說他接報指上訴人講粗口,但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亦說出他沒有講粗口,因此控方證人證供不一致。事實上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處理了該問題。 18.上訴人亦投訴禮賢會的招牌問題,及有關小朋友面試時間和該信函問題,因控方證人沒有向上訴人展示該信函。上訴人亦嘗試投訴關於控方證人在庭上的證供。 19.本席的上訴文件內並沒有任何審訊時的謄本,本席向上訴人解釋如果他要依賴在審訊時各證人的證供來支持他的上訴,他是要在上訴聆訊前交出該錄音帶給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然後寫出在錄音帶中聽到他所投訴各證人所講的說話;之後他要交給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及本法庭各一份,然後申請一個新的上訴聆訊日期,才可繼續他的上訴。 20.本席給予時間上訴人詢問他在法庭內的兩名朋友的意見,之後,上訴人表示不繼續依賴有關各證人在庭上所講的說話為上訴理由。上訴人再重複他之前的上訴理由,讀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的分析,他亦再嘗試提及關於控方證人在審訊時所講的說話。 21.本席再次提醒上訴人有權申請押後上訴,用適當的步驟通知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及法庭才作出上訴。但上訴人拒絕該做法,重申依賴他之前所說的上訴理由。 22.本席詢問上訴人是否陳詞完畢,上訴人指他只是暫時說完。本席再確認上訴人是否上訴陳詞完畢,上訴人才答是。 23.代表答辯人的趙大律師在上訴聆訊前已將他的陳詞大綱呈交上法庭,趙大律師依賴他的書面陳詞。 24.本席認同趙大律師所說本案是涉及證人的可信性。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認為裁判法官已仔細地分析了各證人的證供及席前的證據,裁判法官很詳細地解釋他分析各證人的思想途徑,而作出最後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的地方而定罪完全沒有不公平。 25.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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