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連靖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13/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April 2009.
2. 2008年11月15日下午2時左右,灣仔機利臣街一食肆「表妹美食」的事主吳先生(39歲)收到一男子來電,那人自稱是「14K」的阿龍,有兄弟遇上困難,要每月收取1,500元陀地費。5分鐘後,被告出現,說自己的大佬是「14K」的人,大佬叫他來收錢,吳先生叫被告等等就去打電話,被告便離開該食肆。三日後,有人致電吳先生,自稱阿龍,那人用粗言責罵吳先生不肯日前繳付保護費,吳先生叫那人自己來他的店舖,那人不肯,吳先生感到驚怕便報警。
Cited by 1 case
|
DCCC21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1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連靖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4月2日上午11時29分
控罪: 勒索罪等罪項(Blackmail,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本案三項勒索罪。 第一項控罪 2.2008年11月15日下午2時左右,灣仔機利臣街一食肆「表妹美食」的事主吳先生(39歲)收到一男子來電,那人自稱是「14K」的阿龍,有兄弟遇上困難,要每月收取1,500元陀地費。5分鐘後,被告出現,說自己的大佬是「14K」的人,大佬叫他來收錢,吳先生叫被告等等就去打電話,被告便離開該食肆。三日後,有人致電吳先生,自稱阿龍,那人用粗言責罵吳先生不肯日前繳付保護費,吳先生叫那人自己來他的店舖,那人不肯,吳先生感到驚怕便報警。 第二項控罪 3.2008年11月24日下午一時多,灣仔分域街一洋服公司The Power Company的東主徐先生(57歲)收到一電話,那人說他是趙先生的手下「大豬」,「大豬」說他的手下現在要錢,問徐先生拿1,200元利是錢,「大豬」說他會叫手下阿良來收錢。二十多分鐘後,被告出現,自稱阿良,他向徐先生拿了1,200元,徐先生的兄弟用手機拍下被告的部分容貌,並且報警。 控罪三 4.2008年12月24日下午一時多,灣仔道生潮軒食肆的東主李先生(41歲)收到一來電,那人自稱是「14K」嘅阿龍,他說李先生的食肆剛開張,他就來收一次利是,要2,000元,李先生借詞推搪及報警,他後來在電話上再和阿龍議價,雙方將利是錢的數目講至1,500元。警方在食肆外面埋伏,不久被告出現,向李先生自稱阿龍,說是來收利是錢的,李先生叫被告等等,他作狀去拿錢,被告見勢色不對便想離開舖頭,不過被埋伏的警員捉著。在警誡下,被告否認警方的指控,不過他在後來的認人手續中,分別被「表妹美食」的吳先生及洋服舖的徐先生認出他就是勒索者。 5.被告今年45歲,除了三次非正式定罪的紀錄外,他共有六次正式定罪案底,他自1988年開始犯事,最後一次定罪為2006年10月,判罪是勒索,須入獄8個月。 6.辯方律師為被告作出詳盡求情,他說被告要供養第一段婚姻的妻兒子女,被告目前和同居女友經營報紙檔,不過生意不好,被告的財政出現問題,就出下策犯上本案。律師說,被告在本案的幾次犯罪中只是吹噓自己是三合會人士,被告獨自勒索案中的幾間商舖,他先打電話給店舖的東主,再自己去收錢。三次事件中,被告只收取過第二項控罪涉及的洋服舖東主的1,200元,被告現在願意賠償該1,200元給受害人。律師指,被告其實是獨自行事,沒有聯群結黨,被告表現膽怯,在第一及第三控罪的場合中見對方不付錢便離去,被告沒有用上真正的武力去對待受害人。律師說,被告只是吹噓自己為三合會人士。被告被捕後,第一時間就想在裁判署認罪,不過案件被轉介來區域法院,被告人在區域法院亦馬上認罪,一直被關押至今。辯方律師說,本案三項勒索罪的性質都較為輕微,希望法庭採用較低的判刑起點及考慮整體刑期問題。 7.對於主控官提出的三個案例,〔即Lau See-kau CACC 573/95、Wong Fu-wa CACC 383/98及Cheung Wan-ing CACC 118/00〕。辯方律師指,該等案件所涉及的情況較為嚴重,一是涉及較多勒索黨徒;或勒索者索取較大款項;或真的用上武力;或提出較嚴重的恫嚇。辯方律師自己提出兩案例給法庭參考,即Mohammad Azam CACC 55/06及謝耀明 CACC 75/07。有關Mohammad Azam一案,該被告面對三項控罪,分別為搶劫、自稱黑社會人士及勒索,經審訊後分別被判刑兩年半、12個月及18個月。在該案中,Mohammad Azam和另外三人一起犯案,向一途人作出各項犯罪行為,有關勒索一事,是該被告要受害的途人每月付1,500元給他作為過路費,否則便殺死他。被告在該案中上訴,上訴庭說判刑不算重。辯方律師想藉Mohammad Azam一案說出勒索罪行在某些情況下,就算是經審訊,判刑也可輕至18個月。至於謝耀明一案,該被告涉及三宗犯罪事件,犯上多項暴力行為及一項勒索罪,他認罪,最後共須入獄32個月,其中勒索一項,該案的法官採取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就勒索罪判該被告入獄兩年。辯方律師想藉該案說,就是這麼嚴重,被告就勒索罪也只是須入獄兩年。 8.勒索罪行的判刑沒有量刑指引,不過不少案例都已闡明法官在判刑時應考慮的判刑準則。判刑其中一個基本準則是每案的判決都得視案情而定,控辯雙方都同意這點。在本案中,控方同意沒有證據顯示打電話去勒索三間商舖的是另外一人;在第二項控罪中,來電者自稱「大豬」,被告後來出現去收錢,他自稱為阿良;在第三項控罪中,來電者自稱是阿龍,被告後來出現,又自稱是阿龍。從這些情況看來,被告似乎真是如辯方律師所說,杜撰身分,扮不同稱號的人去壯大聲勢,本席得接納告是獨自行事,沒有證據顯示他是聯群結黨去犯案。本席亦接納被告在本案的各項犯罪行為中,沒有用上真正的暴力去對待各受害人或去滋擾他們的店舖生意,不過被告向各受害人自稱為三合會分子,並說有黨羽,這對各受害人已夠構成嚴重威脅,第二項控罪中的受害人徐先生更因此願意奉上被告要求的1,200元利是錢。 9.辯方律師說,被告表現膽怯,見對方不付錢便會離去,沒有進一步行動。不過被告在第一項控罪中,見受害人吳先生不即時付款,確實離去,但隔了三天,就去電粗言罵吳先生,使吳先生飽受驚怕。至於第三次(即在生潮軒)的一次,被告顯然是見到勢色不對,就想離去,但被警方當場拘捕。 10.辯方律師說,被告每次只是向受害人索取小數目,也只是作出一次過的勒索。被告提出的勒索數目雖然不大,但他在第一項控罪中是向受害人說,他要每月收1,500元陀地費,這不是表面上一次過的勒索。 11.無論如何,被告向本案三名受害人作出恫嚇,說自己是黑社會人士,說話中也顯示自己有黨羽,要對方付保護費或利是錢,這對各受害人已造成嚴重威脅。被告不是第一次犯案,他有幾次案底,他在2006年10月,於裁判署因勒索罪被判監8個月,那實在是很輕省的判刑,但被告不懂珍惜機會改過自新。他今次在個多月的時間內,三次在灣仔區不同地方,向不同商舖作出勒索,這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這亦是典型的收陀地行為。 12.由於警方努力打擊這些犯罪行為,法庭過住亦嚴厲對待這些犯罪者,所以收陀地的行為現在已不算猖獗,不過仍有斗膽之徒繼續觸犯這些嚴重的罪行。這些不時發生的犯罪行為,極為影響小商戶的謀生,所以法庭對於這些罪犯仍得嚴厲看待。因此,被告雖是獨自行事,也只是口頭說自己是三合會人士,並沒有其他恫嚇或用上真正的武力去傷害受害人;或毀壞他們的財物;或滋擾他們的業務,但因被告有同類前科,個多月內連環在同區犯案,本席認為判刑不能輕省。被告雖願意賠償第二項控罪受害者已付的2,000元(sic),但這無助他的求情。 13.本席就本案的三項控罪,都以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每罪各判監兩年。考慮到本案各項控罪的情況及考慮到法律上提及的整體刑期問題,本席認為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中,各6個月刑期都須各自分期執行,並須和第一項控罪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就本案的三項控罪,合共須入獄3年。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