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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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 & 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81 & 84 號 ----------------------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1項管有危險藥物罪[1],涉案毒品是1.36克氯胺酮。 2.於2008年12月6日晚約5時54分,海關人員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被告人和同行男子,後帶被告人到管制站房間L2-150搜身,在被告人的右後褲袋檢獲涉案的一袋氯胺酮粉末,被告人承認是朋友在深圳一「的士高」給她的,用作自己吸食。 3.被告人16歲,沒有犯罪記錄,案發前是售貨員,父母已離婚多年,現與母親同住。被告人承認於2007年尾開始吸毒,現經常有尿道炎,須於6月份進行身體檢查。她指涉案「K仔」是自用的,現在十分後悔,希望輕判。 4.根據感化官報告,被告人在2005年升中學後誤交不良朋友,時常沉迷夜生活,無心向學,中二後已停學。感化官發現被告人更在候審期間吸食另一精神科藥物[2],而且對輔導充耳不聞,完全無意解決毒癮這問題,不適合接受感化令。 5.懲教署報告與感化官的意見吻合,被告人曾任職髮型屋,空閑時常到深圳玩樂,與不良朋友為伍。醫生詳細觀察被告人,斷定她有毒癮,應接受戒毒所療程。 6.被告人的父母今天呈上求情信,表示會多點關心被告人,希望本席輕判。香港青年協會社工陳小姐也替被告人求情,希望可協助被告人改過。被告人表示希望自己戒毒,本席對她的承諾完全沒有信心。 7.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有關報告,被告人的放任態度已到危險階段,且因吸毒而開始有後遺症狀,父母已無能力監管她,再不戒毒只會繼續沉淪,萬劫不復。 8.考慮過所有情況,本席現判被告人入戒毒所。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和(2)條。 [2] Nimetaze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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