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蘭英

Case No.HCMA 89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9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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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鄭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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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8日

判決日期:2009年4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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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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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3.本案涉及的是店舖盜竊。控方指上訴人在2008 年7 月30 日,在秀茂坪邨秀茂坪商場1 樓102 號舖恵康超級市場偷竊一包肉丸。控方一共傳召了二名控方證人,也呈交了上訴人的補錄警介會面記錄為本案的證物。

4.裁判官在分析及考慮證據後,認為上訴人的解釋不可信,但就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當時上訴人有不誠實地取去有關物品。

5.上訴人在上訴時並沒有律師代表出庭,但代表答辯人的梁大律師早在2008 年12 月5 日的書面陳詞裏已就幾方面質疑定罪的基礎即:良好品格方面的指引,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不誠實意圖的推斷及裁判官錯理解控方第一證人部份證供的內容。這明顯已構成答辯方對本上訴的讓步(concession)。

6.但首先處理這案的暫委法官要求上訴人再次申請法律援助及把案件押後。本席不太理解為何案件不能即時處理,可能暫委法官對梁大律師的讓步另有看法。

7.無論如何,在案件重新排期後,上訴人最終得到法律援助。協助上訴人的戴寶圓大律師提出共三點的上訴理據。雖然答辯方並不認同有關的上訴理據,但梁大律師就再一次在其書面陳詞裡指明,案中沒有足夠證據去支持上訴人有不誠實的意圖,再加上原審裁判官在良好品格指引方面有不足之處,因此他還是認為定罪不穩妥。

8.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及裁斷陳述書後,本席同意梁大律師在證據方面之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確有不穩妥之處。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判上訴得直,控罪撤銷,判罰擱置。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金葉大律師事務所轉聘戴寶圓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