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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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9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14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決定日期:2009年8月27日 -------------------------- 訟費令 -------------------------- 1.本案的被告鄭蘭英女士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鄭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2.案件在2008 年12 月10 日於暫委法官彭偉昌席前審理。彭暫委法官作出以下指示:
3.鄭女士之法援申請其實早已被拒,彭暫委法官的意思明顯是指示她再申請以便得到法援。 4.當時代表答辯人的是高級檢控官梁卓然。在第一次聆訊時,他已呈交書面陳詞認為定罪有欠妥善,尤其在不誠實的意圖方面。雖然梁高級檢控官未有用上退讓(concession)的字眼,但他支持上訴得直的意思是非常明顯。 5.本席在接手處理本案時得悉鄭女士已得到法援,並由戴寶圓大律師代表。梁高級檢控官也再呈交書面陳詞(即2009 年4 月28 日之進一步陳詞)。雖然梁高級檢控官不認同戴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據,但他並沒有改變他的原本立場。他主要認為案中沒有足夠的證據去支持上訴人懷有不誠實的意圖,而良好品格方面的指示引有不足之處,他認為:
6.本席在聆訊當日已即時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當時戴大律師並沒有提出訟費的申請。 7.本席後來收到鄭蘭英女士的一封來信。她說雖然法庭判她得直,但她卻要支付一萬多元的「律師費」,這與法援署最先接見她的職員所說的有所不同。她原本以為如果上訴得直是可以取回律師費。她聽職員說案件「有得打」才即時申請法援。鄭女士說現時法援的另一位代表白女士卻建議她寫信給法庭讓法官決定可能可以取回律師費。鄭女士說這萬多元足夠她一年的生活費,她現時又多病痛,有失明的可能,希望法庭批准她取回17,135 元的律師費。 8.看到信件的內容後,本席曾向法援查詢究竟。白女士回覆指戴大律師是在經考慮後,基於表面證供成立及勝訴是技術性原因,所以沒有提出訟費的要求。白女士指這筆金額根本不夠支付所有訴訟費用,因此未能有任何退款。本席不太理解的是,既然代表大律師都決定不作訟費要求,那白女士又為何認為鄭女士自己可以向法庭申請訟費呢? 9.白女士說過:
10.本席理解這情況。但有關的訟費應在得知上訴結果後盡快作出。就算法援署對戴大律師在訟費方面的意見有不同看法,本席認為,較為理想的做法是邀請另外一位大律師提供意見,而不是要鄭女士在不認識有關的法律原則下自己向法官作出申請。 11.在收到這封回信後,本席有再提出一些問題要求各方面澄清:
12.法援署的回覆包括由於上訴人接納法援後已繳付了分擔費,因此不能減免及退回該項費用。 13.戴大律師也作了回應。她似乎是指法援在批准鄭女士的申請時,並不知道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她自己也是到了2009 年3 月與鄭女士開會時才得悉這份文件內容。基於聆訊日期已定,她決定一切到當天出庭處理。 14.本席並不懷疑戴大律師的記憶,但奇怪的是如果法援並不知道答辯方的立場,那為何會決定批准已被否決的法援申請,並向鄭女士表示「有得打」呢? 15.戴大律師現在慷慨地免費為鄭女士提出訟費申請。戴大律師在重新考慮情況後認為雖然申請稍遲,但鄭女士在原則上應得訟費,法庭沒有正面的理由去剝奪鄭女士應得的訟費,她也沒有作出令自己受懷疑的行為(見The Queen v. Kwok Moon Yan and Lok Man Chiu [1989] 2 HKLR 396)。 16.答辯人反對這項申請。梁高級檢控官認為訟費申請有過份的延誤,他也指出就算本席批准訟費也應是最低的金額,因為答辯方一直是同意上訴得直的。 17.本席認為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申請若有延誤,這不完全是鄭女士的錯。就算沒有延誤的問題,但答辯方一直沒有支持定罪。雖然鄭女士的經濟處境值得同情,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沒有理由要答辯人付上全部訟費。經考慮後,本席會下令答辯方付上訴方5,000 元的訟費 (HKSAR v. Cheung Hoi Kim & another, CACC630/1999)。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鄭黃林律師行轉聘戴寶圓大律師代表申請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89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