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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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時是第一被告人,他與另外3名被告人同被控1項「非法囚禁他人」的控罪;而他亦被控另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控罪,他否認此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跟着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申請訟費,裁判法官聽取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後,他認為上訴人可說是自招嫌疑的。基於以上原因,他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現上訴人不服訟費判決,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80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0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40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陳景揚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3月18日

裁決日期:2009年3月18日

判案書

1.第一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時是第一被告人,他與另外3名被告人同被控1項「非法囚禁他人」的控罪;而他亦被控另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控罪,他否認此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跟着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申請訟費,裁判法官聽取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後,他認為上訴人可說是自招嫌疑的。基於以上原因,他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現上訴人不服訟費判決,提出上訴。

2.控方的證據主要來自一位13歲的證人,他作供時出現了問題,裁判法官得知他在作供前曾向另一證人提及過向警方作供時的口供,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不可依賴控方證人的口供來作出定罪。在這情況之下,他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不成立。

3.上訴人在被拘捕之後,他的會面紀錄,顯示上訴人當日出現的時間是刻意在該證人放學時到他的學校找他,其目的是要證人向一位第三者道歉。上訴人亦約他的朋友到該處協助他。控方指當時上訴人出現在該處,這明顯是一個有預謀及有目的行為。

4.裁判法官亦考慮了在HKSAR v Li Siu-tong HCMA 547/2000 一案中,夏正民法官指出,在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是否自招嫌疑時,除了考慮被告人在調查階段的行為外,亦可以考慮在事發時,被告人當時所作出的有關行為,以判定被告人是否自招嫌疑。裁判法官認為在會面紀錄中上訴人所說的行為是自招嫌疑,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是不可以申請訟費。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認為當時他不是自招嫌疑,因為他是用恰當的方法來要求證人向第三者道歉。本席亦得知證人當時只有13歲。上訴人與朋友一齊約見證人,而該證人是在學校門口被截停,這很明顯當時上訴人是有預謀夥同朋友去針對只有13歲的控方證人來向第三者道歉。

6.本席認同這行為是自招嫌疑,所以裁判法官的裁決是絕對正確,本席沒有任何上訴理由可以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人的訟費申請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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