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凱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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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95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凱晉 ------------------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劉凱晉先生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1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新翠邨新明樓1307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6.50克氯胺酮的71.83克粉末。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警務人員於2009年1月13日,在沙田新翠邨新明樓1307室進行反危險藥物行動,他們於單位睡房一個衣櫃裡找到一個盒,內有七個小包裝有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一個電子磅及一束空的透明膠袋。被告人於警誡之下,承認這些是氯胺酮,因為他不夠錢用,所以買回來出售,賺一些錢。於被拘捕及警誡之下,及於後來進行的會面裡,被告人承認有關的控罪,及指出自己是一個濫用氯胺酮的癮君子。他說他於2009年1月12日,以4,000元買了3安士的氯胺酮,一些作為自用,一些作為販賣用途,但他還沒有機會賣出任何的氯胺酮之前已經被警察拘捕。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於2006年7月份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被判處受感化18個月。 求情理由 5.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作出一個很詳盡及強而有力的求情陳詞。被告人今年24歲,未婚,與父母與住,他有三名姊姊,是家中最年幼及唯一的兒子。父親今年60歲,是一名的士司機,但已處於半退休狀態。母親53歲,是一名美容師。被告人中五畢業之後,曾經當過保險中介人及跟車工人。 6.於2006年的時候,被告人誤交損友而開始濫用危險藥物,以致他觸犯了刑事紀錄裡所指的罪行。於受感化之後,被告人成功介除毒癮,並且考獲地產營業員牌照,於利嘉閣出任地產中介人。因為工作壓力的關係,他於2008年中離職,轉職為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的職員,及亦於一間冷氣公司裡工作。大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有關的工作證明,及一封被告人於利嘉閣工作時的上司的求情信。信裡面指出,被告人是一個勤奮、有責任感的青年人。上司由於想重新聘用被告人,於與被告人聯絡時才知道被告人觸犯本案。上司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7.被告人於離開地產工作之後,重新遇上一些壞朋友及愚蠢地再次染上毒癮。 8.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本人、他的父母親、三位姊姊及一位姨母的求情信。被告人於信中指出,自己自從因為這案件被收押之後,感到親情可貴,及對於自己所犯的錯誤感到非常的後悔。,他決心於囚禁的日子裡進修,自我增值,於出獄之後痛改前非,做一個孝順父母的兒子。父母親於信件裡面自責没有好好管教被告人。他們及被告人的姊姊都指出,被告人是一個努力工作的人,及肯勇於承擔家庭的責任,賺錢幫補家計。他們亦指出,被告人非常的樂於助人,他們對於被告人所犯的錯誤感到非常之痛心。被告人的姨母是一位註冊社工,她看著被告人長大,她於信裡指出,被告人於年幼的時候已經懂得照顧自己及樂於助人,但是由於被告人思想單純,因此很容易受人影響而行差踏錯。姨母指出,被告人很關心家人及雖然賺錢不多,仍然樂意分擔家庭的開支。被告人的父母親、姊姊及姨母都指出,被告人對於自己所犯的錯誤已經非常之後悔,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9.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並非是一個專業的毒品拆家,他是因為自己是一名癮君子,才會購買案中的危險藥物,而他亦只會將其中的一些危險藥物轉售給其他人。被告人於被拘捕之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作出招認,及供出賣危險藥物給他的人的資料。被告人已經非常之後悔,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0.販運危險藥物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這一罪行,會令到很多人更容易地得到危險藥物,及更容易地淪為癮君子。這對於個人、家庭及社會都會產生很大的禍害。上訴庭對於販運氯胺酮有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2008] 3 HKC 323的案例,若果涉及氯胺酮的份量是50克至30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6至9年的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是56.50克,根據這個判刑指引,判刑的起點應該大約是六年一個月的監禁。 11.就這麽嚴重的罪行而言,個人的情況根本上不可以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法庭於考慮過所有的因素之後,認為並没有任何理由不遵照判刑指引來處理這案件,因此以六年一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基於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及部分的危險藥物為他所自用,法庭因此給予他刑期上的寬減。於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本席就被告人所承認的罪行,判處他入獄三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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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