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凱旋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174/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7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1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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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凱旋(第一被告)及
陳植煒(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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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 年 4 月 15 日上午 10 時 37 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Lin Wai Yi, Dec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連慧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Mr Lam Shun Ch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全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第一被告人陳凱旋先生、第二被告人陳植煒先生及第三被告人梁浩東先生共同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三位被告人於2008年10月8日,於香港九龍觀塘翠桃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一片內含0.07克氯胺酮的片劑及內含52.52克氯胺酮的64.12克粉末。

2.第一被及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而第三被告人則於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承認事實

3.根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於2008年10月8日大約09:45時,三位被告人於觀塘翠屏道翠桃樓外面被警務人員截查,警務人員於第三被告人所攜帶的白色紙袋裡發現涉案的危險藥物,即兩個透明封口膠袋,各裝有三十五包透明粒狀物體;三個透明封口膠袋,各裝有透明粒狀物體;兩個透明封口膠袋,分別裝有六包透明粒狀物體及一粒藥丸。粒狀物體後來被證實總重量為64.12克,而氯胺酮的含量是52.52克。藥丸則含有0.07克氯胺酮。白色紙袋裡,亦裝有九十八個封口膠袋及一個電子磅秤。

4.於現場及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裡,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都作出招認。第一被告人承認袋裡的包包是氯胺酮,而藥丸是搖頭丸。他說他於第二被告人的要求之下,開車送第二被告人到牛頭角下邨交付這些危險藥物,報酬是1,000元。第二被告人承認他為了4,000元的報酬,替一個叫阿運的人將這些危險藥物送到牛頭角給另外一個人。第二被告人說他會給予第一被告人1,000元作為開車送他去牛頭角的報酬。

刑事紀錄

5.第一被告人有兩次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是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6.於判刑之前,法庭替兩位被告人提取了他們的背景報告。

7.根據報告,第一被告人今年23歲,未婚,是家中獨子,母親是一名弱智人士,而父親已歿。父親生前是一個酗酒之徒,而被告人由外祖母照顧長大。他於學校的成績及操行都差劣,中五畢業之後,他曾經修讀職業訓練局的汽車維修課程及明愛社區教育中心的物流管理課程。他曾從事汽車修理、印刷技工、建築工人及電訊盈科技工等工作。

8.他因為與不良份子為伍,而曾經濫用危險藥物。第一被告人的外祖母及朋友都指第一被告人是一個本性不差的人,只是誤交損友,才會變壞。第一被告人向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指出,他是因為受到第二被告人唆使及自己貪心而觸犯本案,現在已感到非常後悔。

9.根據報告,第二被告人今年23歲,未婚,於一個勞動家庭長大,是家中最幼的兒子。他進入中學之後成績不理想,操行亦欠佳,及於完成中三之後就輟學。他曾經從事廚房工人及髮廊髮型師的工作,亦曾擔當警方認人行列演員的工作。他於不良朋友的引誘之下,於2003年開始濫用搖頭丸及氯胺酮,但後來於健康受到影響而變差的情況下,停止濫用這些危險藥物。

10.他因為父親的積蓄就快用完及要幫補家計的情況下,受到一個叫阿運的朋友的煽惑,而愚蠢替這個朋友運送案中的危險藥物,以至觸犯法例。第二被告人向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表示後悔及愧對年邁的父母。第二被告人的父母都指第二被告人無不良的行為,及於知道第二被告人觸犯本案之後感到震驚。第二被告人向感化主任表示,他希望能夠重操髮型師的工作,他及他的父母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他。

求情理由

11.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於求情的時候道出第一被告人的背景,與背景報告的內容相若。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是因為一時貪念,受朋友的影響,才觸犯法例。第一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須要照顧弱智的母親及年紀老邁多病的外祖母。第一被告人感到非常後悔,因此於法庭坦白承認控罪。律師亦提交了被告人自己撰寫及一個基督教會所撰寫的求情信。第一被告人於信裡指出他會於獄中努力讀書,重新做人。教會於信裡指出,第一被告人一向是一個服從及孝順的兒子,及有一顆改變及尋求耶穌的心。信裡說他自幼缺乏家庭溫暖及受到環境的影響,一時貪念而犯錯。第一被告人及教會都希望法庭輕判。

12.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本來是髮型師,月入大約6,000元,但由07年4月份開始失去了工作,只能作為散工的髮型師,月入只有大約3,000元。大律師提交了第二被告人本人及他的親屬所撰寫的求情信。第二被告人於信裡指出他自己一向努力工作,負起家庭的生計。他是於一名毒犯的利誘及慫恿之下,才一時貪心而獨犯法例。他覺得很後悔,及決心改過自新。他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他,令到他能夠早日重投社會,照顧他年邁的父母。第二被告人的親屬於信裡指出,第二被告人的父母年紀老邁多病,須要第二被告人照顧。他們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二被告人。

判刑

13.兩位年輕人因為一時貪念而觸犯了這麼嚴重的罪行,實在令人唏噓。他們不單自毀前途,更令到自己身陷囹圄。但是法庭必須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犯法行為,因為這一類行為會令到更多人受到毒品的禍害。

14.就著販運氯胺酮的罪行,上訴法庭有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8] 3 HKC 323,販運氯胺酮的份量如果是10至5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4至6年的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總重量是52.59克,根據這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六年一個月的監禁。第一被告人已經有一次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但是仍然不知悔改。其實法庭於這個情況下,可以將判刑指引裡的判刑起點提高,但是考慮到第一被告人是於其他人的煽惑之下而犯法,法庭決定不會這樣做。

15.就第二被告人而言,雖然他並沒有過往刑事紀錄,但就這樣嚴重的罪行而言,這一點並不可以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於本案中,他更煽惑第一被告人一齊犯案,這無形中增加了他於這案件裡的刑責。

16.於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法庭就著兩位被告人所採取的判刑起點都是六年一個月的監禁。於給予他們認罪所應得的刑期寬減之後,法庭判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各入獄4年。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