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卓楠及另二人

Case No.DCCC 1270/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7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270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卓楠(第三被告)、
廖俊傑(第四被告)及
羅浩楠(第五被告)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 時 20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Chong Chew Then, Gi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
Ms Chan Yi Jen Candi An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陳彭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
Mr Yuen Ka Lok Ernest,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家樂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

控罪:

吸服危險藥物等罪項(Inhaling a dangerous drug, etc.)

判刑理由書

1.第三被告人劉卓楠先生、第四被告人廖俊傑先生及第五被告人羅浩楠先生,各面對一項吸食危險藥物的罪名,分別是案中的第五、六及七項控罪。這些控罪都是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b)及(2)條。控罪詳情指他們三位於2008年10月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124號6樓B座C室吸服危險藥物,即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三位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根據三位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於2008年10月4日,警務人員於荃灣海壩街124號6樓B座C室進行調查工作的時候,發現三位被告人坐於一張放有吸食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是俗稱「冰」)工具的床墊上,而這些工具裡裝有含有「冰」的液體。三位被告人被警務人員拘捕,他們於警誡下及於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們是應肥標的邀請,於案發單位裡吸食「冰」及會支付100元作為費用。

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4.於判刑之前,本席替三位被告人提取了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根據感化主任報告,第三被告人今年19歲,在中國出生,於6歲的時候與母親來香港與父親團聚。他在一個勞工家庭長大,年幼的時候,行為尚算良好,但於進入中學之後,因為受到不良朋輩的影響而變壞。他因為成績不好,於完成中三之後就輟學。他曾經修讀李惠利職業訓練學院的兩年制課程,但是没有完成就退學。他曾經於凍肉公司及食肆工作,由2009年2月份開始,他於一間日本壽司餐廳任職學徒。第三被告人在其他人的影響之下吸食危險藥物,而他的父母覺得已經没有能力再管教這個兒子。

5.根據報告,第四被告人今年18歲,於一個勞工家庭長大,小學四年級的時候已經無心向學,而於進入中學之後,成績及操行更進一步變差。他完成中二之後就輟學,之後一直都是從事髮廊的工作。他於中學同學的引誘之下,吸食危險藥物。感化主任認為第四被告人容易受到朋輩及三合會文化的影響。

6.根據報告,第五被告人今年21歲,在一個勞工家庭長大,曾經接受中五教育。他中學畢業之後,一直從事客貨車司機的工作。於2008年的9月,他因為與女朋友分手及在其他人引誘之下,吸食危險藥物。感化主任認為,第五被告人有真正的悔意,及有改過的決心。

7.本席亦替三位被告人進行了尿液測試。根據測試結果,三位被告人都没有被驗出有吸食過任何的危險藥物。

8.感化主任指出第三及第四被告人不適宜接受感化監管,而第五被告人則毋須接受感化。有關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都指三個被告人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的工作。

戒毒所報告

9.本席亦提取了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的戒毒所報告。根據報告,兩位被告人都没有毒癮,因此並不適宜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求情理由

10.於求情的時候,第三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人對觸犯法例已經感到非常的後悔,因此與警方充分合作,及於法庭承認控罪。律師提交了第三被告人於壽司餐廳工作的上司的求情信。上司指第三被告人工作表現積極,及說餐廳會繼續聘用第三被告人,要求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11.第四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四被告人於2008年第一次吸食「冰」,而本案是他的第三次,但他並没有染上毒癮。律師強調,第四被告人已經再没有接觸危險藥物,及他一直有正當的工作,而他的工作地方是一間髮廊。律師呈交了第四被告人自己撰寫及他父母及僱主所撰寫的求情信。第四被告人指出自己已經知錯及決心改過,而父母及僱主都表示他們會好好監管第四被告人,及要求法庭輕判第四被告人。

12.第五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五被告人的感化主任報告對第五被告人有正面的評價,而第五被告人的父母和家人都會全力支持第五被告人更生。律師亦都指出,第五被告人於完成中學課程之後,曾經修讀毅進課程及於英文科取得D級的成績。第五被告人以他自己的積蓄考取駕駛執照,成為全職的客貨車司機。律師提交了第五被告人自己所撰寫的求情信。

13.所有的律師都要求法庭判處各被告人社會服務令。

判刑

14.涉及危險藥物及精神科藥物的案件有愈來愈多的趨勢,而在這些案件裡,涉及的大多是年輕人。法庭見到這麽多年輕人因為一時好奇、貪玩或無知而去吸食危險藥物感到非常的唏噓。毒品害人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毒品不單會摧毀一個人的前途,更會摧毀一個人的健康,甚至會禍害這個人的家庭及社會。本席希望年青人能夠以此為鑑。

15.本案裡,三位被告人的行為毫無疑問是非常的愚蠢。僥倖地,他們並没有因為這樣而染上毒癮,如果不是的話,他們一定會抱憾終生。本席希望三位被告人能夠汲取這個案件的教訓,以後遠離危險藥物。為了幫助三位被告人能夠更有效地反省自己的錯誤及更生,法庭認為給予他們一個機會通過替社會服務來改過自新是對三位被告人及對社會最有裨益的處理方法。

16.於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判處第三及第四被告人,每人履行社會服務令140小時,而第五被告人則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