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碧珠

Case No.DCCC 1201/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01,120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1201,12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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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碧珠(女性)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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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09年5月18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林芷瑩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政煌大律師,由聶柏仁律師行轉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4)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

控罪及案情

1.   警察在第二被告居所中檢獲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即1個插有1支玻璃管的玻璃容器,1支膠飲管連1個插有1支玻璃管的玻璃容器、9支玻璃管及3支橡膠管,第二被告承認管有該些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

求情陳詞

2.   第二被告現年41歲,有一次不類同刑事紀錄,中四教育程度,曾經歷兩段婚姻,但均已離異,與第二任前夫育有兩用名女兒,現年分別是4歲及12歲,離婚後由他負責撫養。第二被告現經營花店,頻於中港兩地穿梭。第二被告吸服可卡因已兩年,感化官認為她的心癮未清,戒毒意志薄弱,身邊不乏同好,她極須接受住院式的療程,無奈第二被告已重覆表明不願意接受這樣的安排。代表她的大律師請求本席寬大處理判刑,好讓她早日回復自由。

判刑原則

3.  就此類案件沒有判刑規範。

本案判刑

4.  第二被告既然不接受感化官的專業意見,以她的情況來看,本席只能考慮監禁,本席以6個月作為判刑起點,給予她承認控罪可能的三分之一減刑,判她入獄4 個月。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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