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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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1,120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1201,1204/2008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09年5月18日上午10時01分
判刑理由 控罪及案情 1. 警察在第二被告居所中檢獲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即1個插有1支玻璃管的玻璃容器,1支膠飲管連1個插有1支玻璃管的玻璃容器、9支玻璃管及3支橡膠管,第二被告承認管有該些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 求情陳詞 2. 第二被告現年41歲,有一次不類同刑事紀錄,中四教育程度,曾經歷兩段婚姻,但均已離異,與第二任前夫育有兩用名女兒,現年分別是4歲及12歲,離婚後由他負責撫養。第二被告現經營花店,頻於中港兩地穿梭。第二被告吸服可卡因已兩年,感化官認為她的心癮未清,戒毒意志薄弱,身邊不乏同好,她極須接受住院式的療程,無奈第二被告已重覆表明不願意接受這樣的安排。代表她的大律師請求本席寬大處理判刑,好讓她早日回復自由。 判刑原則 3. 就此類案件沒有判刑規範。 本案判刑 4. 第二被告既然不接受感化官的專業意見,以她的情況來看,本席只能考慮監禁,本席以6個月作為判刑起點,給予她承認控罪可能的三分之一減刑,判她入獄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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