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曉烽

Case No.DCCC 14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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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曉烽(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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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3月30日上午9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emi Mee Wah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Tin Lup, Trev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頌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你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是認罪的,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氯胺酮,數量亦相當之大,一共有33.58克氯胺酮,其混合物就更加驚人;有96.57克。

2.從案情看到,你是和一位年紀比你大的同學(那位同學十七、八歲,當時你只是14歲)一齊,這位同學就利用你;攜帶比較大包那包氯胺酮,他身上也有一包氯胺酮是較細的。大包的氯胺酮就是你所牽涉的這條控罪,你那位同案的被告(即第二被告)對這一條控罪在認罪的情況之下被判了44個月的監禁。

3.你對控罪是認罪的,當時是一位學生,犯案時是穿著校服,當時只有14歲。雖然說你是被同學利用,不過你依然不可以說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是錯的。你不懂得去拒絕和不懂得去照顧自己,所以結果你就犯下了大錯。

4.你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5.我取得教導所報告,教導所報告裡面也建議你入教導所,你的律師亦告訴我,你是希望選擇去教導所,不想坐監。從報告裡面,我知道你是相當之後悔,你沒有聽屋企的教導,在外結識不應該結識的人,做些你不應該做的事,我相信你心裡面知道你做的事是錯的,不過你沒有聽你家人的教導和老師的教導,你有一種叛逆性,去做你不應該做的事。

6.所以在量刑那方面,我第一樣考慮的就是你的年紀,都可以話是相當之年輕,以你的年紀,我是不願意送你去監獄的,所以我是考慮其他的選擇。教導所一般來說,對這個販運危險藥物,尤其是大數量的危險藥物,未必是一個適合的刑罰,剛才我已告訴你,第二被告對第一條控罪是判監44個月,這個是在認罪的情況之下,如果不認罪是五年半。不過由於你的年紀輕,同時是初犯事,亦是認罪,我覺得以你的年紀,應該是給你一次機會,所以雖然教導所那個刑罰,未必對你所犯下的控罪的嚴重性可以說是對比例,不過因為你個人的特殊背景,同時法庭對你這樣年紀初犯的年輕人是想給你一次機會,等你可以服刑完畢的時候改過自新。教導所亦是一個適合的懲罰,因為它會教導你,一方面是紀律,另外一方面也會給你讀書,學懂一技旁身,就不是好似坐監那樣,只送你去坐監。

7.考慮過這件案的所有因素,我決定判你去教導所。所以第一條控罪是判處你入教導所,去教導所重新去接受訓練。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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