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少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87/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09.

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8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8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87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少良

------------------

主審法官:

湯寶臣法官

日期:

2009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 時 05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Christal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葉律師行律師Mr Chong Tin Chun,代表被告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人係被控一項搶劫罪,被告人承認咗控罪,同埋同意案情。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喺事發當日嘅下午,佢帶同一個環保袋進入咗沙咀道嘅永亨銀行,並向出納員聲稱打劫,嗰個環保袋裡面有一個紙包裹住一個錢包,再用電線係綑成一個圓形嘅球狀物體。當時有銀行嘅職員按咗警鐘,但係被告都未受到阻嚇,仲著令職員要佢快啲,話佢有炸彈。最後,被告成功取得咗幾千鈫離去,幸而有銀行嘅職員尾隨被告人同埋報咗警。警員好快到咗現場,仲喺銀行嘅附近截停咗被告。

警員喺被告嘅環保袋裡面搵到錢同埋嗰個球狀嘅物體,被告喺警誡之下,承認因為欠財務公司嘅錢,所以要去打劫銀行。被告曾經係被帶番去佢屋企接受調查,佢向警員指出咗用嚟製造假炸彈嘅材料,包括一啲嘅雜誌等等。被告亦喺錄影會面嘅時候指出,除非銀行職員拒絕畀錢佢,否則佢係唔會出示嗰個假嘅炸彈嘅。

被告人今年30歲,佢以往係並冇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嘅莊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再強調被告並冇出示嗰個假炸彈,佢係受到「大耳窿」嘅追數,仲去騷擾佢屋企,咁被告先至係諗到出此下策。莊大律師仲話,被告選擇呢一家分行係因為顧客比較少,亦都冇護衛員,因此出現衝突嘅機會可能係較細。

辯方大律師又將好幾件案例呈堂畀法庭係參考,案例裡面有提到銀行劫案即使不涉及呢個槍械,刑期基準可能都會係15年(見梁志文 [1992] 1 HKCLR 207)。另一件案例係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愛明 CACC 270/2002。本席注意到較為近期嘅與本案相似嘅案例係有HKSAR v 孟瑋,呢個係譯音,CACC 4/2007年。喺呢件案裡面,原審法官係以12年作為呢個刑期基準,然後因為被告認罪,就將刑期減為8年,上訴庭係駁回咗呢一件嘅上訴案。當然,本席同意喺某角度上,孟瑋一案係有較為嚴重嘅情節,該案嘅被告係曾經要求銀行職員攞住個假炸彈,仲同佢講話佢有搖控。喺本案之中,雖然被告並冇真係出示嗰個假炸彈,但係佢宣稱有炸彈,又真係喺嗰個環保袋裡面裝咗一個假嘅炸彈,咁樣同樣係會引起職員同埋其他人嘅驚慌。

本席喺考慮過案情同埋其他案例之後,決定以10年作為刑期嘅基準,本席會畀被告三分一嘅減免,因為佢係承認咗控罪,因此刑期係六年八個月,但係本席都唔認為再有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