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k Muk Lung t/a Glory Co v. Chan Ka 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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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786 / 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2008 年第 1786 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 年 6 月 23 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 年 6 月 29 日 ------------------------------- 裁決理由 ------------------------------- 申請上訴許可的來由 1.原告人(“申請人”)聘用被告人(“答辯人”)為銷售員,其後申請人基於答辯人成績未如理想而解僱答辯人,雙方就多筆由他發放給答辯人的款項爭議。他指那是向答辯人提供的借貸,要求答辯人清還,答辯人指那是自己應得的薪金補貼,不是貸款。 2.經審訊後,本席於2009年5月13日作出裁決,認為該些款項並不是(如申請人所指的)借貸,答辯人無須清還。申請人於2009年6月9日存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推翻上述裁決。 原告人申請所持的理由 3.他的兩項理由已列在傳票上:
相關法律原則 4.若申請人能提出一個可作爭議的理由,法庭應給予上訴許可(Ma Bik Yung v Ko Chuen HCMP4303/1999)。但是,有一點要注意的是,根據[1997] 1 All ER 840,若申請人若沒有任何切實勝算,法庭便應拒絕給予上訴許可(Smith v Cosworth Casting Processes Ltd)。 申請人的理由是否有切實勝算 5.申請人的理由可作爭議,本席現考慮是否亦有切實勝算。 第一項理由: 6.他雖在相關案件(DCCJ 5696/2007)中親口向當時的聆案官承認該筆款項是涉及僱傭協議的勞資糾紛,但在今次(DCCJ 1786/2008)審訊中並未就此被盤問,所以沒有機會作出否認及解釋,有違公平。 7.本席了解答辯人在2008年8月4日存檔的書面口供的第15段(文件夾B63頁)已清楚提到申請人曾向聆案官親口承認這回事,申請人由大律師Tony Ko代表處理本席席前的審訊,申請人一方對案情的發展自有他們認為最佳及專業的評估,他們選擇不在主問或覆問階段的否認及解釋,自有他們的道理。如果本席不尊重他們的選擇而貿然盤問他,若他的答案露出破綻的話,他定會抱怨本席破壞其證供來偏幫答辯人。他在敗訴後才投訴沒有機會作出否認及解釋,本席認為明顯是輸打贏要。 第二項理由: 8.他指本席不信納答辯人的證供便必定要信納他的證供。本席認為這不是裁決的基礎,本席並不是透過比較他與答辯人的證供之後才拒絕各自的證供,就算答辯人的證供不獲信納,亦不會使他的證供獲得信納。他有責任證明該筆是借貸,而他本身的證供不算穩妥,因而未能成功舉證。 結論 9.所以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沒有切實勝算,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席暫令答辯人可得這次申請及聆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法庭評估,此項命令將於今天起計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出席人士: Tony Ko大律師,由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轉聘,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CHAN KA KEUNG,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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