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Cho Sing 訴 Chan Yung Chi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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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原告人的案情,他86歲的母親在2004年7月26日於九龍毓華街與蒲芳里交界購買生果。突然,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推著一輛載有生果的木頭車推向她,她便失去平衡跌在地上,造成左手腕及左臀部骨折。原告人指,意外是被告人的疏忽所導致,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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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132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6年第132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法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2月10日 ----------------------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人身傷亡賠償的案件。 2.根據原告人的案情,他86歲的母親在2004年7月26日於九龍毓華街與蒲芳里交界購買生果。突然,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推著一輛載有生果的木頭車推向她,她便失去平衡跌在地上,造成左手腕及左臀部骨折。原告人指,意外是被告人的疏忽所導致,並要求賠償。 3.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的案情。根據他們的證供,他們在意外當日在一間士多門前搬運生果。突然,他們得知一名老婦在距離他們2至3米的地方跌倒。當時意外的地點有途人圍觀,而第一被告人亦報警求助。 4.在庭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否認他們曾經推著一輛木頭車撞向該名老婦。當時手推車停在他們旁邊的位置,因為他們使用硬紙塊固定手推車車輪的位置,手推車沒有可能移動而撞傷該名老婦。 5.根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口供,他們當時以日薪200元受僱於第三被告人作為跟車及搬運工人。第三被告人作供時不記得是否認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可是因為第三被告人以往曾經以200元日薪僱用工人為他工作,本席接納在意外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乃第三被告人的僱員。 6.原告人的母親不幸在2004年8月18日因其她的健康理由而病逝。 7.因為原告人找不到任何目擊證人,原告人只可依賴她母親向他轉述的傳聞證供,舉證被告人需為意外負責。 8.雖然本席同情原告人喪母之痛,可是本席認為本案的證供不足以成功舉證,意外是被告人的疏忽所導致的。首先,原告人的母親沒有向原告人清楚指出,意外時推著手推車人士的身分。雖然意外發生時,附近可能沒有其他的手推車。可是本席亦不能確定,事發時是兩名被告人推著該部手推車。顯然,其他的途人有機會疏忽地移動了手推車而造成意外,而意外亦未必是被告人的疏忽所導致的。 9.原告人亦不能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舉證意外發生的經過。因為原告人只是依賴非常有限的傳聞證供,本席不大清楚意外發生時的確實原因。再者,原告人的母親亦可能自己碰到手推車而跌倒。因為年紀的問題,她可能誤以為是手推車推跌她。在缺乏盤問的機會下,本席很難確定意外是被告人的疏忽所導致的。相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出庭作證,並有機會接受原告人的盤問。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下,被告人較易舉證他們的證供。 10.再者,根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口供,他當時搬運貨物的士多是關門的,可是原告人的母親指她當時是在購買生果。顯然,購買生果的位置與被告人搬運的位置亦有一段距離。在此情況下,本席亦不能確定意外是被告人的疏忽所導致的。 11.因為缺乏目撃證人的口供,原告人在舉證上遇到相當的困難。即使本席同情原告人的情況,他亦不能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成功舉證意外是被告人的疏忽所導致的。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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