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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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意圖,控罪指,被告管有一把17.5厘米長的生果刀,意圖行劫。第二項控罪指被告管有彈藥,一粒7.62毫米口徑的子彈。第三項控罪指,被告非法進入香港,並在本港境內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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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0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04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6月19日下午3時12分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意圖,控罪指,被告管有一把17.5厘米長的生果刀,意圖行劫。第二項控罪指被告管有彈藥,一粒7.62毫米口徑的子彈。第三項控罪指,被告非法進入香港,並在本港境內逗留。 2.案情如下:被告被警員發現於2009年4月2日下午5時左右,在上水文錦渡的地方行跡可疑,警員將他截停,發現被告的褲袋內有一把17.5厘米長的果刀,與及一粒可供槍械發射的7.62毫米口徑的子彈。被告後來向警方說,當他用盡身上的金錢之後,他會用那把果刀來行劫。至於那粒子彈,被告帶來香港是希望被警方拘捕,並因此被本港的法庭判監。被告說,他由越南先進入中國廣西的地方,再偷渡來港。 3.被告現在21歲,快滿22歲,辯方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在越南染有毒癮,自己在越南戒毒不成,他聽人說香港的監獄可協助人戒毒,便特意帶那粒子彈來港。律師說,被告打算向香港的警方自首,香港的法庭判被告進入監獄,他便可戒毒。被告希望戒毒成功後,就被遣返越南。律師說,被告沒有案底,並未結婚,他的家人在越南,被告自己在越南失業,律師說,被告今次管有彈藥的目的特別,被告到港後,亦和警方合作。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判刑寬鬆,並叫法庭將某些刑期,例如第一項控罪與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律師強調,被告並沒有意圖使用該粒7.62毫米口徑的子彈,被告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器具可以使用或發射該粒子彈。 4.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律師的求情,被告雖然只是管有一粒子彈,身上並無槍械以作發射,本席亦相信他是如他的一些同鄉,特意帶子彈來香港是希望被判進監獄,以獲得某些治療,但這不是值得鼓勵的做法。被告雖然沒有意圖,亦沒有器具去使用或發射該粒子彈,但該粒殺傷力大的7.62毫米口徑的子彈是有效的軍火,若被告在被捕前將子彈丟失,給人拾去,甚至若他有機會將該粒子彈賣給別人,這樣致命的軍火落在壞人的手上,就會對社會構成重大危險。第二項控罪雖然指被告只是管有一粒子彈,但也是十分嚴重。該項罪行的最高判刑為14年監禁。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則是7年監禁。 5.另外,被告身上亦藏有一把果刀,長達17.5厘米,被告承認他在盤川用盡的時候會使用該把果刀來行劫。用刀行劫是重罪,管有刀子意圖作行劫之用亦是重罪。第一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 6.至於第三項控罪,上訴庭已有指令,一般情況下,初犯者認罪,也會被判監15個月。被告雖然年輕,沒有案底,律師亦都為他盡力求情,但本席認為判刑不能輕省。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來港的最終目的是為得到戒毒治療是一個有效的求情因素。正如本席說過,這種做法並不值得鼓勵。 7.第一項控罪,本席以21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14個月。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判監兩年。第三項控罪,本席跟上訴庭的指引,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判被告為此項罪坐牢15個月。 8.這三項控罪是分開的罪行,理論上各項刑期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本席下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其中6個月監禁和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其中6個月監禁各自分期執行,亦和第二項控罪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被告因此就三項控罪,須共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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