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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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7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7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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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2009年7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7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申請人原本被控共八項罪行,包括:五項「高利貸」、一項「刑事恐嚇」、一項「盜竊」及一項「意圖防礙司法公正」罪。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席前審訊後,除「意圖防礙司法公正」的罪名外,其餘全部罪名皆被裁定成立,申請人被判監共21 個月。 2.在2008 年8 月11 日,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經單一法官拒絕後,申請人於2009 年2 月4 日重新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經聆訊後,本庭已即時駁回她的申請,並於2009 年6 月4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4.申請人不服判決,於2009 年5 月22 日,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動議要求本庭頒令,批准她以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之理由上訴至終審法院。 5.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裏提出以下的理據:
6.申請人在附帶的文件裏補充陳述了細節,表示不滿代表她的律師在傳召及安排辯方證人出庭作供方面出現失誤,影響判決;她也投訴控方證人郭有杰所說的都是沒有根據的“亂講”。她說她從沒有說過恐嚇的話,再者,本案有很多疑點,但疑點的利益看來並沒有歸於作為被告的她,她感到判決不公平,因此繼續提出上訴。 7.申請人在聆訊時親身向本庭陳詞,並再次提出她的代表律師在安排辯方證人方面錯誤;她又重覆說明她絕對沒有恐嚇有關的控方證人,如果有的話,對方應該立即報警。她說她是獨居者,不會這樣對待街坊;事由是她不再願意借錢,控方證人才作出誣告等等。 8.本庭已向申請人解釋過,這項申請必須要建基於一些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如果申請人主要是認為定罪構成實質和嚴重的不公平的話,她應根據條例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參閱Zheng Liang-xin v HKSAR [1997] 1 HKLRD 1204)。 9.申請人現時所提出的主要涉及傳召證人的問題,正如答辯人所指,在這方面,申請人的說法前後不一致(見答辯人書面陳詞第 6 段);無論如何,這些也不構成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此,申請未能符合法例的要求。 10.本庭已駁回這項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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